近日,河北滄州孟村縣女子劉某疑遭丈夫金某家暴致死事件一直被關注。根據報道,犯罪嫌疑人金某是當地縣檢察院勞務派遣人員,目前,金某已經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經滄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案件移交肅寧縣公安局偵辦。今天我們將要從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維度分析這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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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定性來看,根據法醫鑒定結果,劉某是因為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如果能證實金某主觀上存在非法剝奪劉某生命的故意,客觀上使用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手段,將適用《刑法》第232條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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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某主觀只是想通過家暴的行為傷害劉某并不想致死,但是因為傷害行為導致了劉某的死亡,則可能依據《刑法》第234條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同樣面臨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根據受害者劉某家屬陳述,二人此前生活中就存在家暴的情況,那么如果這種打罵、折磨等家暴虐待行為是長期持續的,金某還可能構成《刑法》第260條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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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虐待罪通常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只有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會介入處理。但如果是像本案中的情形,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并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如果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競合,金某將面臨數罪并罰。而本案中金某母親張某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依據《刑法》第307條,如果情節嚴重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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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層面,本案中警方通報中提到了指定管轄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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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條,上級公安機關可對管轄有爭議或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指定管轄,指定管轄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管轄不明案件的指定管轄;另一種是針對管轄權明確但因存在特殊因素不適宜原具有管轄權偵查機關管轄而移送指定管轄。本案由滄州市公安局指定肅寧縣公安局偵辦,可能是與金某的孟村縣檢察院勞務派遣人員身份相關, 此舉旨在規避地域因素可能帶來的干擾,保障偵查工作的中立性與客觀性,正是程序公正法治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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