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案情
主播乙與經紀公司甲簽訂主播經紀合同。履行期間,甲無違約行為,乙單方終止合同。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承擔方式。針對乙單方終止合同的違約行為,甲應如何主張違約金責任?
評析
一般情形下,合同約定有違約金條款,經紀公司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向主播主張違約金責任,但該類違約金多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的金額和計算方式通常超過經紀公司實際的損失,且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訴訟或仲裁中,除出現主播未出庭的情形外,主播都會請求減少違約金。針對主播單方終止合同的違約行為,經紀公司應如何主張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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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經紀公司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主張主播的違約金責任,但應該對因主播單方終止合同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及其過錯進行充分解釋及證明。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號民事判決所涉案情與該案相似,其判決對該案有參考意義。前述判決主要認為:雙方約定違約金為50-100萬元,經紀公司要求主播支付違約金70萬元,不論是違約損害賠償還是違約金的支付,均應當主要參考主播的違約行為給經紀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除經紀公司履行合同的預期利益損失外,考慮到網絡主播行業的特殊性,經紀公司在前期對網絡主播履行包裝、推廣、協助等合同義務的行為支出了較大成本。案涉抖音賬號在主播發布作品、動態以及經紀公司的推廣下,積累了約250萬粉絲,而粉絲數量是衡量賬號后續使用過程中可得收益、轉讓第三方時價格的主要參考標準。綜上,結合主播在履行合同期間經紀公司的收益情況、主播終止履行合同后經紀公司無法繼續使用該賬號進行推廣、收益產生的損失以及主播單方面終止合約具有較大的過錯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對于經紀公司要求藝人支付違約金70萬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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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上述判決,結合該案案情,本文認為,甲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范圍內向乙主張違約金責任,并從如下角度解釋和證明違約金責任合理的依據:
第一,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經紀公司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前述預期利益因藝人的單方終止行為而無法實現,成為經紀公司的損失。第二,履行期間,經紀公司對主播履行包裝、推廣、協助、宣傳等合同義務的行為支出的成本。
第三,主播賬戶的經濟價值,包含現有粉絲數、簽約后粉絲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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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履行期間,通過與主播的合作,經紀公司獲得的收益情況。
第五,主播解約后,賬號歸主播所有,經紀公司無法再使用賬號所產生的損失。
第六,主播單方解約的過錯程度,該過錯包含主播單方解約的原因,解約的方式,以及經紀公司是否也有違約行為,是否有過錯等。
參考判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90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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