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狂風于2005年9月18日入職北京某汽車公司。
2019年3月1日1時許,馬狂風將糞便涂抹在同事的辦公桌上被查獲,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馬狂風于2019年3月6日上午被公安機關帶走,并于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送北京市朝陽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2019年3月9日,公司通知馬狂風解除勞動關系。
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糾紛,馬狂風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291803.4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馬狂風不認可該裁決書,起訴至法院。
馬狂風稱公司工會領導以其曠工為由短信通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曠工應當是主觀上不提供勞動,而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觀上無法提供勞動,不屬于曠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并提交了短信記錄。
公司認可短信記錄的真實性,但稱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馬狂風自2019年3月6日起曠工以及將糞便涂抹在同事的辦公桌和衣服上的行為嚴重違反其公司的規章制度,嚴重違反勞動者基本職業道德,與公序良俗相違背。其公司只是短信簡要告知馬狂風情況,正式處理決定于2019年3月9日出具,后通知馬狂風領取,馬狂風一直未予理睬。
為此,公司提交了《員工手冊》及簽收回執、打卡記錄、違紀處理決定、崗位工作協議。其中,《員工手冊》載明連續12個月內曠工3日的,解除勞動合同。崗位工作協議顯示馬狂風確認已收到《員工手冊》等。
一審判決:馬狂風對是否實施涂抹糞便行為并非無法選擇,對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預見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
首先,馬狂風認可《員工手冊》簽收回執是其本人簽字,其雖主張無法確定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是否與其簽收的為同一份,但對此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不利后果,且崗位工作協議載明馬狂風已收到《員工手冊》。
其次,馬狂風作為公司職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到崗上班需有正當理由,并依規辦理相應請假或補假手續。用人單位有權不批準勞動者無正當理由的請假。馬狂風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公司說明了合理的請假原因,且馬狂風未到崗上班的客觀理由是因將糞便涂抹在同事的辦公桌上,公然侮辱。究其根源,馬狂風對是否實施涂抹糞便行為并非無法選擇,對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預見,馬狂風選擇做出該項違法行為即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處以行政處罰并非馬狂風不到崗上班的正當理由。
公司的制度對曠工產生的后果已經做出明確規定,馬狂風應當遵守,且作為勞動者亦應當遵守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綜上,在馬狂風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上班的情況下,公司對其做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并無不當。故對于馬狂風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馬狂風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受到行政處罰并非馬狂風不到崗上班的正當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連續12個月內曠工3日的,屬于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馬狂風在《員工手冊》回執頁簽字,表示已于2014年12月11日收到《員工手冊》,已認真閱讀,并同意按此執行;2019年3月6日至12日,馬狂風因將糞便涂抹在同事辦公桌上,公然侮辱,被行政拘留,此期間未上班;馬狂風因為自身的不當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造成曠工,其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受到行政處罰并非馬狂風不到崗上班的正當理由,而是馬狂風因自身原因需要承擔的后果。
同時,馬狂風承擔行政責任后,不意味著因此免除了馬狂風在其他法律關系中需因此承擔的其他后果;在馬狂風和公司的勞動關系中,馬狂風客觀上存在曠工事實,公司據此與馬狂風解除勞動關系,具有正當依據,馬狂風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狂風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認為本案中公司開除的原因是曠工,而他是因受行政處罰導致的不能提供勞動,因此他并非客觀意義的曠工,因此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而二審中認為解除勞動具有正當依據,顯然存在問題。
高院裁定:馬狂風因為自身不當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高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再審期間,馬狂風未提交新證據。
2019年3月6日至12日,馬狂風因將糞便涂抹在同事辦公桌上,公然侮辱,被行政拘留,此期間未上班,造成曠工。馬狂風因為自身不當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需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公司據此與馬狂風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馬狂風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馬狂風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馬狂風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京民申3066號(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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