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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所謂事假,就是職工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
婚假、年休假、育兒假、哺乳假、獨生子女護理假、喪假等,都有國家和地方規定,有據可依,唯獨事假,除了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外,沒有任何統一的法律規定。
在當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假的審批管理,本質上屬于用人單位通過建立規章制度等途徑,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體現。
并且請假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安排必然會有沖突和矛盾,因此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請事假有審核和審批權。
按邏輯來說,事假批或不批,應該是用人單位說了算。
司法實踐中,也果真如此嗎?
02
這是這兩天上了熱搜的一起案件。
2023年8月,北京某養老中心廚師喬某因親哥病危請假15天未獲批,次日返鄉奔喪后被以“擅自離崗”辭退。2026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賠7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最嚴厲的懲戒,喬某已履行告知義務并主動申請無薪事假,主觀上無惡意曠工故意,且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拒批事假并直接解雇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和人道主義原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03
以下是幾起請假未獲批強行休假的案例,案號已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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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判例看,事假沒批就按曠工處理,不是用人單位想當然的。
司法實踐中,不會只看請假手續有沒有走完,還要看事由是否合理緊急、是否違背誠信、用人單位管理是否過于機械。
對用人單位而言,應避免 “一刀切” 認定曠工,需結合具體情況秉持善意、寬容與合理原則處理,尤其對符合公序良俗的緊急家庭事務應考量人情因素。
員工也應遵守單位規章制度,遇緊急情況及時與單位溝通并事后補正手續,避免因程序瑕疵與公司產生沖突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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