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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08期】
2025年8月27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某縣原二級調研員李某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其退出的受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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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4年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某高速建設協調辦主任,某縣X090線、某大道項目指揮部副指揮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融資貸款、調整項目容積率、變更工程量以及撥付款項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子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260萬元。
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李某受賄數額巨大,鑒于李某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從寬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的宣判彰顯了法律對腐敗行為零容忍的態(tài)度,警示廣大公職人員時刻堅守廉潔底線,依法用權、廉潔用權。
「供 稿」鐘路翔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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