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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萬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
依法判決黃某某、
范某某立即停止在
萬州區某小區房屋內
開設麻將館的行為。
私自將住宅改為麻將館對外經營
據介紹,陳某某與黃某某、范某某系萬州區某小區上下樓鄰居,且房屋性質均為城鎮住宅用地成套住宅。黃某某、范某某二人將自己住房私自改成營業性用房,長期經營麻將館并收取茶水費和點心費。
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間,陳某某多次向公安機關反映黃某某、范某某經營麻將館產生的噪音嚴重影響了其生活和休息。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陳某某將黃某某、范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麻將館經營行為。
法院:停止麻將館經營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本案中,陳某某與黃某某、范某某系同小區業主,且系上下樓鄰居,與案涉事件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黃某某、范某某在未經陳某某等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下,擅自將案涉房屋改為麻將館經營,其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
麻將館常會經營至深夜,
產生的噪音勢必會影響其他住戶休息。
同時,
針對黃某某、范某某
提出噪音來源及大小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住宅能否改為經營性用房
并不以噪音是否擾民為前提,
關鍵在于是否取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
本案中,
黃某某、范某某
未能舉示證據證明其將住宅
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行為
取得了利害關系人陳某某的同意,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
對于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并作出上述判決,
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平湖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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