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名:《國際數據法學》
主編:馬忠法
出版社: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本書簡介
本書旨在以多維視角闡釋國際數據法這一新興領域,內容涵蓋國際數據法的理論基礎、實踐應用以及全球治理等多個層面。本書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綜合相關學術論文及國際數據法學的相關內容,以當下國際數據相關多邊條約、雙邊條約及有關國際軟法的內容為主要研究和分析對象,結合中國、美國等主要國家或地區相關數據及數據交易或跨境流動的規范,意圖構建一個較為系統、完整的國際數據法的初步體系,并提出一些展望,為國際數據法的進一步研究添磚加瓦。
本書特點:一是真正以“條約”為基礎,開展國際數據協調法律機制的分析和研究,本質上區別于以往的國別法與比較法研究,凸顯了國際法的學科特點。二是對國際數據法學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后 記
數據已成為數智時代的重要資源和生產要素,其跨境流動在全球化背景下也呈現出不可抑制的趨勢。因此,開展關于數據流動的國際法問題的研究有著較強的現實意義。本書圍繞國際數據法學可能涉及的基本理論、實證的國際條約規范和相關實踐,以及國際數據法學面對的前沿問題、爭端解決等進行了梳理,并基于現有的文獻展開了一定的研究,意在為當下數據的國際流動提供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
本書第1章分析了本書的寫作目的意義、基本框架及主要內容等,意圖讓讀者對其總體概貌有一個了解。
第2章全面勾勒了國際數據法的基本理論框架,從概念界定到原則闡釋,明確了國際數據法的研究范圍和核心議題,剖析了國際數據法的內涵、外延及其特征,揭示了其與傳統法律領域的區別,并強調了全球化背景下規范數據流動和隱私保護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本章介紹了國際數據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數據主權、數據自由流動、個人信息保護等,還從歷史視角追溯了國際數據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3章、第4章分別討論和分析了現有實證的國際數據法規范或機制,主要從與數據相關的全球性多邊國際組織與規范、區域性或雙邊的國際法規范與機制兩個層面展開分析。前者包括對全球性的國際組織與多邊條約,即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世界貿易組織等與國際數據法之間關系的分析及就有關規范的內容進行介紹等;后者主要包括歐盟的相關規則、以美國為核心的區域性及雙邊規則、環太平洋地區的區域性及雙邊規則等。
第5章探討了國際數據法的前沿問題,如人權與國際數據法、國際貿易與國際數據法、國際金融與國際數據法、知識產權與國際數據法、區塊鏈與國際數據法等方面面對的挑戰與應對。
第6章和第7章分別就國際數據爭端與解決、國際數據法學與中國進行了探討。
本書遵循的邏輯是以數智時代下的數據國際流動為背景,以相關的理論為支撐,以實證的數據國際法規范為主要分析和論證的內容與依據,以國際數據法學的前沿問題和國際數據爭端與解決為探索,以國際數據法學與中國為落腳點和歸宿,試圖構成一個具有一定特色的國際數據法學體系,從而服務于數據在合規、合法前提下的跨境流動及其價值的實現。
未來,國際數據法領域內還有以下七個重點議題,值得讀者予以關注和研究:
(1)數據主權的法律問題。
數據主權是數字經濟時代國家主權的新表現形式,主張并行使數據主權是實現后續管理日標的前提條件。未來的研究需要重點關注數據主權的國際共識、數據霸權、數據跨境流動等問題,并探討如何在國際社會中推動數據主權的共識和實踐。
具體關注重點有:
第一,數據主權的法律化表達。數據主權的法律化需要明確其定義和內涵,包括國家對數據的所有權、控制權、管轄權和使用權。未來的研究需要從法律角度探討數據主權的具體內容和行使方式,確保數據主權的法律化表達能夠適應數據的無形性、可分性和可移動性帶來的挑戰。
第二,數據主權與國際共識。數據主權的國際共識尚未達成,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數據主權持有不同的態度和立場。未來的研究需要推動國際社會在數據主權概念和范圍上達成共識,促進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中國可以利用其數據體量優勢,推動構建國際規則,發展壯大本國產業,加快完善數據主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國家數據主權和網絡安全提供保障。
第三,數據主權與長臂管轄。數據自由論強調數據可以排除主權干預地自由流動,而數據主權論則主張數據治理仍從屬于傳統主權。未來的研究需要探討如何在尊重數據主權的基礎上,實現數據的自由流動和合理利用,避免數據霸權和長臂管轄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四,有關數據主權的國際合作。國際合作是數據主權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未來的研究需要關注國際社會在數據治理方面的合作機制,探討如何通過國際條約或國際治理框架,推動數據跨境流動的國際協調機制。中國可以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化被動為主動,促進數據合理、合法、平等共享。
(2)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規制。
數據跨境流動是全球數字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數據的自由流動和數據保護的平衡。未來的研究需要關注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制手段和規制程度,探討如何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同時促進數據的自由流動。例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美國的《澄清境外數據合法使用法案》(CLOUD Act)都對跨境數據流動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具體而言,未來相關國際法的發展重點包括:
第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規制模式。全球主要形成了數據自由流動模式、數據權利保護模式、數據本地化保護模式三種數據跨境流動的治理模式。美國主張數據自由流動,而歐盟則強凋數據權利保護,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則傾向于數據本地化保護。未來的研究需要從多個國家的治理模式入手,為中國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提出有效的建議。
第二,數據本地化與數據存儲。許多國家通過數據本地化措施來加強對數據資源的管理和控制。例如,俄羅斯和澳大利亞通過對立法的動態調整來強化對數據的控制,要求數據存儲在本國境內。未來的研究需要探討數據本地化對數據跨境流動的影響及其法律規制。
第三,技術發展與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技術發展對數據主權的實現提出了新的挑戰。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使得數據的利用和管理更加復雜。未來的研究需要關注技術發展帶來的數據安全風險,制定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
(3)數據隱私保護的國際法問題。
數據隱私保護是數據國際法治中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在物聯網時代,數據的收集和使用需要更加注重用戶的隱私權。未來的研究需要探討如何在數據利用和保護中平衡隱私權,制定有效的隱私保護政策和技術。
(4)數據產權的國際法律協調。
數據產權問題是一個新興的法律問題,涉及數據的權屬、使用權和收益權。未來的研究需要從國際法角度探討數據產權的界定、保護和交易,確保數據的合法利用和流通。當前,學界對此仍存在顯著爭議。學者對于數據產權問題可以劃分為贊成派和反對派,贊成派認為應當創設新型數據財產權,以促進創新和數字經濟發展。
(5)國際數據治理的法律合作。
國際數據治理需要各國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未來的研究需要關注國際社會在數據治理方面的合作機制,探討如何通過國際條約或國際治理框架,推動建立數據跨境流動的國際協調機制。例如,中國已具備相當豐碩的技術成果,理應主動、迅速地融入國際溝通中,以主動權贏得規則制定權。
(6)數據安全的國際法規制。
隨著大數據的深度應用,網絡空間數據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未來的研究需要關注數據安全治理,探討如何通過國際立法與法律實施,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同時促進數據的有效利用。例如,《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繼出臺,使得數據安全治理成為未來數據治理領域持續關注的熱點。
(7)國際法視域下的數據協同治理。
數據治理應聚合多方主體力量協同進行,通過發揮各方優勢、平衡各方利益,共同提高治理效率與質量。未來的國際數據法研究需要探討多元主體協同、技術協同和平臺協同的具體法律機制和實施路徑。
綜上可知,國際數據法是一個多維度、跨學科的研究領域。未來,仍有待進一步綜合考慮法律、經濟、技術等多個方面的因素,進行深度、細化的國際數據法研究,從而推動數據國際法治的理論和實踐不斷進步。
目 錄
![]()
![]()
![]()
![]()
![]()
![]()
主編簡介
上海數據研究院
按上海市政府工作要求,由上海數據集團牽頭設立的高水平數據戰略研究機構,以打造數據戰略研究平臺和創新策源地為總體使命,鏈接全球智慧,服務數據發展。
圍繞建成國家數據領域高端智庫目標,服務國家大數據戰略和數字經濟發展,開展相關前瞻研究工作,服務政府決策,賦能企業數字化轉型,創新數商發展,培育產業生態。
依托上海“五個中心”建設成果以及新型數據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數據產業、數據人才等方面優勢,上海數據研究院將構建開放包容的研究平臺,賦能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展。
馬忠法
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復旦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等多家知名機構訪問學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特聘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上海WTO法研究會副會長。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法等;主持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重大項目等省部級以上項目11項,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安子介國際貿易優秀成果獎等省部級獎項多項。
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 ◆ ◆
編輯郵箱:sciencepie@126.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