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釀事故,監護人與車主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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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程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車搭載其朋友謝某在道路上行駛時碰撞上前方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和謝某受傷。李某因事故骨折,需住院治療。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程某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索賠未果后,依法將程某及其監護人(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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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程某的危險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但程某在案發時為未成年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謝某是電動二輪車的持有人,明知電動車只能搭載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其將車交給未成年的程某駕駛,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造成此次事故的發生。故酌定其承擔20%賠償責任。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程某及其監護人賠償一萬八千余元給李某,謝某賠償五千余元給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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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8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5條,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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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無證駕駛釀事故,監護人承擔主責。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此案警示所有家長:務必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行為監管,嚴禁未成年人違規駕駛。同時,車輛所有人也應妥善保管車輛,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02
孩童玩耍潑灑石灰致殘監護人疏于管教共擔責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高和小堅一起在建房工地玩耍,小高找了一個一次性水杯用石灰兌水制作“蛋糕”玩,在小堅從圍墻爬上來時,將杯子里的石灰漿倒到了小堅的臉和眼睛上,致使小堅眼睛被石灰燒傷,需住院治療,雙眼構成一項八級殘疾和兩項十級殘疾。小堅及其監護人索賠未果后,依法將小高及其監護人(父母)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小高將石灰漿倒在小堅臉上的危險行為致使小堅眼睛受傷,小高存在主要過錯,但小高是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高的監護人對小高疏于教育和監管,依法應由小高監護人(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小堅年僅10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未能盡到規避玩耍風險的安全教育的監護責任,小堅和其監護人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小堅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損失3萬余元,被告小高及其監護人賠償損失20余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任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務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的危險行為,監護人須擔責!本案中,小高監護人因疏于管教,承擔主要賠償;小堅監護人亦因未盡到安全教育義務,自擔部分損失。判決警示所有家長:務必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看護,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切勿因疏忽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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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秦 娟
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陳金明 覃顯蕓
-關注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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