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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8:詐騙罪,金額2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8:康某偉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5刑初750號
涉案金額:2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jié):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jié):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拘留日期:2024.8.22
判決日期:2025.03.27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24年5月,被告人康某偉通過陌陌認識被害人劉某楠。康某偉化名康曉偉,以虛構(gòu)的做土方生意需要短期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劉某楠多次借款,劉某楠被騙于2024年5月17日至6月20日通過支付寶、現(xiàn)金方式出借給康某偉共計200000元,期間康某偉還款24520元,剩余175480元被康某偉用于個人消費、賭博揮霍。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康某偉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康某偉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康某偉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如庭后能夠退賠被害人款項,可在此基礎(chǔ)上進一步從輕。
被告人康某偉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康某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康某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關(guān)于被告人康某偉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量刑時酌情予以考量。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康某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康某偉退賠被害人劉某楠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十七萬五千四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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