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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系列之六: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沿革:
公證遺囑在羅馬法時期就已出現,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到法官或地方官處口述遺囑的內容,由負責人把它記錄在特定的薄冊中。
公證遺囑在中世紀的歐洲得到發展。寺院法的遺囑方式,要求寺院執事和2名或者3名證人面前訂立遺囑。13世紀,意大利將這種寺院法的遺囑方式世俗化,以公證人代替寺院執事,近現代民法上的公證遺囑制度正式確立。此后這種遺囑形式傳入德國,14世紀日耳曼有了在公證人和證人面前訂立的公證遺囑,到了近現代,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都明文規定了公證遺囑的形式。
概念和特點:
公證遺囑,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公證形式訂立的,有關的訂立程序、形式都由法律規定的遺囑。
公證遺囑是最為嚴格的遺囑,較之其他遺囑方式更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在當事人發生繼承糾紛時,公證遺囑是證明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證據。
辦理要求:
根據《民法典》以及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公證遺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由遺囑人親自申辦。
遺囑人不能由他人代理申辦遺囑。
2、在公證人員面前親自書寫遺囑或者口授遺囑。
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親自表達出設立遺囑的意思表示,由公證人員記錄并審核。
3、公證人員遵守回避的規定。
遺囑人與公證人員具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進行回避。
4、公證人員依法作出公證。
公證人員依據《遺囑公證細則》第17條的規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公證書。
注意事項:
1、公證遺囑由1個公證員進行公證,再配備1名工作人員協助辦理即可,不是必須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
2、公證遺囑在公證處有存檔,即使委托人或者繼承人不慎將公證書毀損或者滅世,仍可以到公證處查閱遺囑,按照公證遺囑的安排辦理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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