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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于《北京日報理論周刊》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法諺云:“法律不重誦讀,而重解釋。”在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尤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后,大規模創設民事立法規則的時代業已結束,我們要從重視立法論轉向重視解釋論,建構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法釋義學是一門溝通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學問。中國的法釋義學應當保持下列基本特征:
自主性
建構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必須持續關照中國實踐、時代發展、人類進步,堅持以我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的方針。中國的法釋義學應當從中國實際出發,把中國經驗提升為中國理論,解決中國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問題。需要指出的是,建構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并不意味著要排斥異域法律文化。我們在建構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時,必須堅持開放、包容和交流的態度,了解全世界法學的學術前沿與發展趨勢,并通過充分交流和借鑒,永葆我國法學的時代性和科學性。對人類法律文明的優秀成果,應當像魯迅先生所說的那樣,“我們要運用腦髓,放出眼光,自己來拿”。借鑒人類文明的先進法治經驗和成果,在吸收消化后為我所用,這本身也是構建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的組成部分。
實踐性
法學是一種經世致用的實踐性學問。法釋義學只有源于實踐并服務于實踐,才能成為具有生命力、解釋力、引領力的理論。我們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執法司法實踐,每年產生大量的裁判案例。成千上萬的鮮活案例為我國的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素材。這些案例是我們在中國構建法釋義學的重要本土資源,為構建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也為法釋義學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資料。法釋義學應當對司法案例保持高度關注,唯有如此,才能發現實踐中的新問題并予以回應,了解司法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并從中總結出可供廣泛適用的規則。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形形色色的案例給法律解釋提出了難題,一些立法者沒有考慮到的案件事實發生后,裁判者如何解釋法律才能解決相關糾紛,這就需要運用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的大量案例,既提供了成功的經驗,也提供了可供反思的對象。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之構建,應當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成功經驗進行提煉,對不足之處進行反思。例如,《民法典》共有28個條款規定了參照適用,而參照適用的方式方法在司法案例中表現各不相同。如何準確理解參照適用的方法,就是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體系性
法學之所以是一門科學,主要是因為法學本身具有科學的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從全世界來看,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法學在自身獨特的研究對象之基礎上,已經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識性的概念、規則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邏輯、體系嚴謹的理論體系。法釋義學的體系性,包括解釋方法的體系性和價值判斷的體系性,具體來說:
一方面是解釋方法的體系性。這包括狹義的解釋方法、不確定概念的具體化和法律漏洞的填補。目前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限縮解釋、擴張解釋、反面解釋以及合憲性解釋,法學界已經基本形成了共識。但是,對于社會學解釋、經濟分析等方法能否被引入法律解釋之中,仍然存在著爭議。尤其是對各種法律解釋的功能的運用、程序以及先后順序,還缺乏共識。漏洞填補的方法,主要是類推使用、目的性擴張和目的性限縮、比較法的漏洞填補等,如今法學界也已經就此形成了某些基本共識。如何在采納這些方法的基礎上,形成中國獨特的法律解釋方法,這是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之構建的重大課題,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另一方面是價值的體系性。在規范的事實構成與法效果的聯系中,總是存在著立法者關于正義、自由、平等、效率、安全等價值所做的判斷。價值判斷在司法過程中的應用,是指以特定的價值作為標準去裁判爭議的個案。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之構建,應當始終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為根本宗旨。價值決定了具體制度及其法學研究的具體形態和樣貌。只有始終秉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心的價值理念,才能構建好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例如,《民法典》第1019條第2款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從該條規定來看,在肖像權和著作權發生沖突的情形下,肖像權要優先于著作權受到保護,其背后體現的是人格權保護優先于財產權保護的價值理念。《民法典》規則所體現的不同價值的序位性,也要求在運用各種法律解釋方法時,不能僅從法律文本出發進行機械解釋,而是應當探究《民法典》規范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并在此基礎上借助各種法律解釋方法解釋和適用法律。
開放性
首先,法學應當與社會變遷保持同步。社會不斷發展演進,法學也應持續適應新興業態、新技術以及由此帶來的各類新問題。例如,以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學技術,推動了人類社會的進步,深刻改變了我們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與此同時,這些現代信息科學技術也給現有法律帶來了一定的沖擊。例如,數據正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現行法律還沒有對數據作出專門的規定。法釋義學需要以《民法典》等基礎性法律為依據,結合數據自身的特征,對數據確權和數據流通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探索。其次,構建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要向所有的社會科學開放。在法釋義學中,應當積極引入社會科學的視角,借鑒社會學與經濟學的解釋方法,拓展目的解釋的內涵。討論立法目的時,不應僅停留于文本層面,而應結合價值判斷,構建法與社會之間的互動機制。以經濟分析的解釋路徑為例,在反壟斷法中,對何謂“市場支配地位”的解釋,便需要結合經濟學分析。例如經濟學家認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可導致價格提升至競爭水準以上、降低產量、削弱創新及其他降低消費者福利的損害。這種交叉學科的方法豐富了法釋義學的內涵,是德國傳統的法教義學未能充分顧及的重要補充。
共識性
法釋義學應當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須建立在經驗和邏輯的基礎上,應當在各種方法的運用、各種方法的體系構成以及適用范圍、適用程序等方面取得共識,而不能由不同的法官完全各說各話,否則必將損害法的安定性。法釋義學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形成對方法及其運用的共識,此種共識對于保障依法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義。美國學者費希指出,法律共同體應當成為“解釋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內,存在一些公認的、約定俗成的標準……這些標準告訴共同體的成員,哪種法律論據是有說服力的,哪種論據處理方式是可接受的,哪種思維方法是可以在同僚中取得共鳴的。”通過形成具有共識的解釋方法和規則,并將其運用于實踐,才能使相同問題基于法釋義學的通說而得到相同的處理。
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是兼具本土性與借鑒性、繼承性與超越性、原創性與時代性、科學性與實踐性的知識生產行動,是立足中國實際、著眼人民需求、回應時代變革、回答實踐之問的真學問、大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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