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9:詐騙罪,金額2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9:魏某宇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4刑初944號
涉案金額:2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從犯、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15日后取保)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拘留日期:2023.4.27
判決日期:2025.01.22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3月,被告人魏某宇在明知其上線為詐騙分子的情況下,通過收購他人電話卡提供給上線使用的方式,為詐騙分子實施電信詐騙提供幫助,共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經核實,上線通過其提供的電話卡詐騙被害人20余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魏某宇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并賠償被害人孔某香1萬元并獲其諒解。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仍為他人提供電話卡用于撥打詐騙電話,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宇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宇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魏某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魏某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仍為他人提供電話卡用于撥打詐騙電話,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宇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宇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公安機關扣押及被告人魏某宇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275.2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魏某宇涉案手機、電話卡,依法予以沒收。
根據被告人魏某宇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魏某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公安機關扣押及被告人魏某宇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275.2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魏某宇涉案手機、電話卡,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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