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視行業依法受國家監管,為獲取非法利益或所求利益雖合法但采取不當方式,托人辦事以實現逃避監管的目的,該類合同或行為是否有效?請托無果,能否要求返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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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是某電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籌備創作一部影片,但始終未通過備案,乙是制片人,稱其具有相關資源和渠道,能夠為甲實現備案的目標。甲委托乙為其處理備案事務,乙向甲收取20萬元服務費。但此后2年影片也未通過備案。甲訴請乙退還服務費,其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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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文認為,甲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甲委托乙為其處理影片備案事務,以實現通過備案的結果為目的。在委托乙之前,甲已經提交過備案申請,但始終未通過,說明影片實際上不符合備案的法定條件,故主管機關未予同意。在該種背景下,甲委托乙代為備案,雙方之間并無乙修改劇本的約定,甲并非通過乙修改劇本,變更備案內容以實現通過備案的目的,而是通過乙所稱的特有的資源及渠道來實現前述目的。進一步論,就案涉20萬元,雙方的合同內容是甲委托乙通過非法渠道,以達到影片通過的目的。雙方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實現非法目的,破壞了國家對影片備案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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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方面組成,公共秩序是指法律秩序,主要包括社會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是社會存在及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私人契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善良風俗是由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備。甲乙之間的合同內容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屬于違反公序良俗情形,依法應當認定無效。民法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當給付者違背法律與社會倫理、將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時,法律將否定其返還請求權,從而彰顯法律秩序對其給付行為的否定性價值評價,并由此強化社會大眾的善良風俗理念和對公共秩序的關注,增強公民法律意識與道德意識,同時也增加了不法給付者的經濟風險,以達到阻止潛在不法給付行為的效果。甲基于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委托合同向王某給付的案涉20萬元構成不法原因給付,不受法律保護,其主張乙返還該款項于法無據。
參考判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申3317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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