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對于所欠的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否僅向其中一方進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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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張某與案外人劉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向史某借款12萬元用于家庭共同消費,該借款逾期未予償還。史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12萬元借款。
張某抗辯,該筆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自己僅應承擔一半還款責任,史某應追加劉某也作為本案被告。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應當追加劉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02.
審理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而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夫妻共同債務系連帶債務,故債權人也可選擇向離婚夫妻的任一方主張權利。
本案中,張某與劉某在離婚時,雙方對史某的12萬元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已經得到了確認,故債權人史某可選擇向張某或劉某任一方單獨主張,也可向其二人共同主張。張某也可就還款后超出一半的部分向劉某進行追償,對張某的此項抗辯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向史某償還12萬元借款。
03.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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