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與民間借貸法律實務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始終是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廣受關注的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確立了以“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界限的認定標準。這意味著,即便存在夫妻雙方簽字行為,司法審查的核心仍在于探究該借貸行為是否構成真正的“共同負債”合意,以及債務本身是否與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形成本質關聯,簽字的表象被打破,法律責任也隨之迎來截然不同的分野。本文將通過一份判決書,深入剖析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裁判邏輯與實踐。
01親情、賭債與一份特殊的《欠條》
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系表姐弟關系,王某乙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張某自2018年多次以資金周轉為由私底下向王某甲借款。2020年5月,王某甲與張某進行結算,張某出具《欠條》確認尚欠借款本金993000元,承諾于2022年5月前還清。直至張某逾期未返還借款款項給王某甲,王某甲上門討債,王某乙才得知張某對外負債近百萬,礙于親情關系,王某乙在《欠條》的“保證人”處簽字確認。
2023年5月,因債務未獲清償,原告王某甲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王某乙與張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經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三個關鍵事實:一是涉案借款金額巨大,明顯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二是張某當庭自認將所借款項用于賭博活動;三是王某乙對張某的借款事宜及實際用途始終不知情,其簽字系基于與原告王某甲的親屬關系而提供的信用保證。由此引發本案關于王某乙是否應承擔夫妻共同債務責任及保證責任的雙重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高度凝練為兩點:1.案涉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王某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若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王某乙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何種責任,該責任是否因程序性規則而得以免除?
02穿透簽字形式,審視責任實質
審理法院對上述爭議焦點進行了層次分明的剖析,并最終判決王某乙既不承擔夫妻共同還款責任,亦無需承擔保證責任。這一“雙重免責”的結論,完整地展現了《民法典》在司法實踐中的精準適用。
(一)第一重免責:簽字性質的實質審查——非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定案涉債務屬于張某的個人債務,王某乙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裁判邏輯遵循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立法精神,從“意思表示”與“債務用途”兩個角度進行了論證。
“共同意思表示”的審慎認定:保證人簽字不等于共同舉債。原告主張王某乙在《欠條》上簽字即應視為對債務的追認。對此,法院未采納該觀點,而是對簽字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了實質性區分。判決明確指出:“王某乙并未作為共同借款人在《欠條》上簽字”。這意味著,王某乙在“保證人”處的簽字,其法律性質是提供擔保的單方意思表示,而非與丈夫張某共同舉債、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二者在法律責任的性質、范圍及承擔順序上存在本質區別。將“保證人”簽字等同于“共同借款人”簽字,是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曲解,亦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中“共同簽名”的立法本意。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客觀排除與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借款金額高達近百萬元,明顯遠超普通家庭為維持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日常家庭合理消費范疇。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該債務被初步推定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時,舉證責任發生轉移,債權人王某甲負有證明該債務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舉證責任。
最為關鍵的是,被告張某在庭審中自認借款用于賭博。賭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由此產生的債務非但不受法律保護,更因其違法性而從根本上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劃清界限。法院據此認定“案涉債務應為張某的個人債務”,這不僅是對債務性質的認定,更是對公序良俗原則的堅決維護,徹底關閉了將該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
(二)第二重免責:保證責任的程序性阻卻——保證期間屆滿
在否定了王某乙的夫妻共同債務責任后,法院進一步審查了其作為保證人的責任。盡管《欠條》合法有效,但法院基于保證期間制度,再次免除了王某乙的責任。
1.保證方式的依法認定:默認為一般保證
《欠條》未明確約定王某乙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王某乙依法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這意味著,債權人王某甲必須首先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向主債務人張某追償,并在張某的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無法清償債務時,方能要求王某乙承擔保證責任。這為王某乙提供了順序上的抗辯理由。
2.保證期間的起算與經過:權利行使的“除斥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欠條》約定還款截止日為2022年5月16日,故王某乙的保證期間為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
3.權利失效的法律后果:保證責任永久免除
債權人王某甲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提起訴訟,此時早已超過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即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已超過上述保證期間,故王某乙也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03類案比較與規則強化
本案的裁判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已形成共識。例如,在(2025)云0402民初XXXX號案件中,法院同樣認定,男方用于賭博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作為保證人雖因主債務非法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但絕不因此轉而承擔共同債務責任,并進一步審查了債權人的過錯問題。這些案例共同彰顯了當前司法實踐的兩大趨勢:一是堅持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性審查,防止不當擴大化;二是嚴格適用擔保法律制度,尤其重視保證期間這一程序性規則,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
04結語與啟示
本案雖為個案,但其裁判要旨對民間借貸與婚姻家事交叉領域的法律實務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1.對債權人的風險警示:債權人若期望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最穩妥的方式是直接要求配偶雙方作為“共同借款人”明確簽名。若配偶僅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債權人務必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及足夠長的保證期間,并必須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將面臨擔保落空的風險。
2.對非舉債配偶方的維權指引:面對突如其來的債務追索,非舉債配偶方應積極從“是否共同簽名”“是否事后追認”“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債務本身是否合法”等多個維度進行有效抗辯。
3.對司法實踐的觀察:本案判決清晰地表明,現代司法審判正從單純的形式審查邁向更深層次的實質審查。法院不再僅僅依據一紙簽名的表象下判,而是綜合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債務的實際用途以及擔保權利行使的合規性,致力于在每一個案件中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精準落實《民法典》保護善意、懲治違法、維護家庭穩定的立法宗旨。
總而言之,夫妻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并非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絕對“安全港”。《民法典》時代,司法審判愈發注重實質審查與公平保護。簽字行為背后所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債務資金的實際流向,共同構成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一體兩面”。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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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戴格琳
教育背景:畢業于法學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已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工作經歷:先后在律師事務所及檢察機關積累法律實務經驗,并長期專注于婚姻家事領域。累計參與處理婚姻家事類案件近百件,熟悉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贈與合同等家事糾紛全流程,能夠獨立協助開展案件調研、文書起草、溝通調解等工作。
善于在情感與法律交織的案件中,為當事人提供理性、細致且有溫度的法律支持,致力于通過專業服務幫助委托人妥善解決家庭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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