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進入九月份,中國銀行體系內至少10名干部被查,其中郭心剛、楊志國、黃志剛、徐鴻周、車德宇、劉明、葛春堯、張文明等人多為分行原行長、原副行長等,為何“貪官抓不盡,春風吹又生”?筆者就此話題與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向安律師交流,李向安認為:在持續高壓反腐的背景下,仍有人鋌而走險、前“腐”后繼,抓了一波又一波,從法律角度看,關鍵在于法律震懾力尚未形成足夠強大約束力,使得某些潛在違法者仍存僥幸心理;而且法律政策不應僅僅停留在治標層面上,從根本上更需要建立對各種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真正實現把大大小小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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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師又從法律經濟學的視角對我分析了“前腐后繼”的原因,他認為貪污行為的產生與法律經濟學有關,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腐敗分子自身對犯罪成本與收益的權衡比較。當犯罪收益遠超可能付出的代價時,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便難以形成有效威懾。我國刑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從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仍保留適用,但問題在于法律文本的嚴厲性與司法實踐中的確定性之間存在落差,許多腐敗分子犯罪金額以億計算仍不能判處死刑,而查處概率、訴訟效率、刑罰執行等環節的疏漏,又進一步稀釋了法律的震懾效果。
李向安進一步解釋說:法律震懾力由三個維度構成,及時性、必然性與相稱性。當前司法實踐在“及時性”上面臨挑戰,腐敗行為潛伏期長、發現難,調查取證過程復雜,導致犯罪行為與法律制裁之間存在較大時間差,有的腐敗時間長達幾十年,直到行為人退休多少年后才被發現,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警示作用。在“必然性”方面,雖然“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是理想狀態,但現實中仍有部分腐敗分子未能受到查處,有的移民國外幾十年都不能繩之以法,或是雖被查處但已不能追回全部違法所得,因為其違法所得已“安全”洗白,轉移到其妻子兒女身上,這變相降低了腐敗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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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預防性制度建設的滯后性。法律不僅是事后的懲罰工具,更應是通過制度設計預防犯罪發生的規范體系。李向安律師認為:我國在權力運行監督、財政透明度、官員財產申報等方面的制度仍在完善過程中,這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生存空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們不知提了多少次公務人員財產公開的議案,但每一次都難以通過。正如李向安律師所言:“最好的法律震懾不是嚴刑峻法,而是事前預防違法犯罪的制度,建立讓各級公職人員不能貪、不敢貪、不想貪的立體化制約制度體系,從而才能從根本上消滅腐敗分子的滋生土壤”。
我認為: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精神的缺失同樣值得關注。法律要真正發揮作用,要內化為社會成員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需要樹立法治信仰,尤其是各級擁有權力者更需要具有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當“權大于法”“潛規則”等觀念仍有市場時,單純依靠法律條文難以徹底扭轉某些領域的不良政治生態。我們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發現,有時候官員一句話、一個紙條比一個法條管用,一個潛規則比一個明規則管用,權大于法的文化氛圍仍然存在,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嚴重缺失。綜上所述:增強法律震懾力需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提升腐敗案件的發現能力和查處效率,確保法律責任追究的必然性;完善涉案財物追繳機制,讓腐敗真正成為“虧本生意”;推進制度預防創新,通過科技手段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培育現代法治文化,使廉潔從政成為官員群體的內在價值取向。如此才能逐漸減少腐敗、杜絕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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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來看,反腐敗斗爭確實需要打一場持久戰,法律利劍需要不斷磨礪。只有構建起查處精準、懲罰嚴明、預防有效的法治體系,社會普遍具有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觀念,才能從根本上扭轉“貪官抓不盡,春風吹又生”的現實困境,實現政治生態的海晏河清。這需要立法、司法、執法各環節的協同推進,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及媒體參與監督。如果全社會從上到下形成對腐敗“零容忍”的堅定共識,那么在不遠的將來,中國不但會是世界第一經濟大國、軍事大國、科技大國,也將成為世界上數一數二的清廉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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