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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一個工作日的早高峰,車流量較大。司機小王駕駛著一輛小轎車在主干道上正常行駛,準備在前方路口右轉進入一條支路。與此同時,老張騎著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同向行駛,位于小王車輛的右后方。當小王打轉向燈準備右轉時,沒有仔細觀察右側非機動車道的情況,突然向右變道。老張發現小轎車突然變道,為了避免與小轎車相撞,緊急剎車。
由于剎車過急,老張連人帶車摔倒在地,造成手部骨折和電動車損壞。幸運的是,小王的小轎車與老張的電動車并沒有發生實際的碰撞接觸,但此次事件導致老張受傷及財產損失。
事故發生后,老張要求小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王卻認為兩車沒有接觸,自己不應負責,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老張遂報警處理。
案件結果
交警部門接到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勘查。通過調取路口監控視頻、詢問雙方當事人以及現場證人,交警認定:小王在右轉時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未讓在非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的老張先行,其違規變道的行為是導致老張緊急剎車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老張駕駛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遇到突發情況時雖采取了緊急剎車措施,但未能確保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根據雙方的責任劃分,小王需承擔老張因事故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電動車修理費等)的70%,老張自行承擔30%。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從法律層面看,交通事故的認定并非以車輛是否發生物理接觸為唯一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在本案中,小王違規變道的過錯行為,與老張摔倒受傷及財產損失這一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雖然兩車沒有直接碰撞,但小王的行為干擾了老張的正常行駛,導致老張為避免碰撞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最終發生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此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常會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責任。小王的違規變道行為在此次事故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其過錯程度較大,所以承擔主要責任;老張自身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也需承擔次要責任。這種責任劃分體現了法律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對過錯方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此條文明確了交通事故的定義,強調事故構成的關鍵在于過錯或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而非車輛接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該規定詳細闡述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標準和方法,為本案及類似案件的責任劃分提供了明確的操作依據。
律師寄語
在道路上行駛,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注意觀察路況,避免因自己的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切實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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