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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小米集團正式宣布中國區市場部總經理王騰因“泄露公司機密信息”及“存在利益沖突”被辭退。小米集團職業道德委員會在內部郵件中指出,王騰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誠信廉潔守則》與《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王騰隨后在微博回應稱“沒有竊取公司機密出售,沒有收人錢財”,但承認“有失職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王騰此前曾因提前泄露Redmi K50發布時間被內部處罰,此次事件再次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與員工保密義務置于輿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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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明確保密義務的法律基礎在于雙方合意約定,而非單方強制。關鍵在于約定內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
結合本案分析:小米作為科技企業,與高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然包含保密條款。王騰作為市場部總經理,其崗位性質決定了其接觸核心商業信息的必然性。小米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約定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辭退決定,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小米未將事件上升至刑事層面,而是選擇內部處理,表明其對保密條款的運用已形成成熟機制,避免了法律糾紛的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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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需同時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三要件。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僅在于事后追責,更在于事前制度設計。
結合本案分析:若王騰泄露的信息屬于小米商業秘密(如未公開的供應鏈成本、未來產品規劃等),其行為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侵權。但小米選擇內部處理而非法律訴訟,恰恰體現了企業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理性策略:優先通過內部合規機制解決,避免將商業競爭轉化為公開法律糾紛。這也反映出小米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上的成熟度——其保密措施已通過制度化、流程化實現,而非依賴事后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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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企業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企業行使管理權的基礎。
結合本案分析:小米《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作為處理王騰事件的依據,其合法性取決于制定程序。作為上市公司,小米的規章制度必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公示等民主程序,符合司法解釋要求。王騰作為高管,其行為已遠超一般失職,達到嚴重違反程度,故小米的辭退決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據。本案也警示企業:保密制度必須與崗位職責精準匹配,避免“一刀切”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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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騰案不僅是個人職業操守問題,更是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機制的縮影。對員工而言,高管崗位意味著更高標準的保密義務,任何"小節"失誤都可能觸發職業終結;對企業而言,完善的保密制度、合規的管理程序與清晰的權責邊界是核心競爭力的保障。
本案中,小米既未過度擴大化處理,也未簡單"和稀泥",而是依據制度、程序與法律作出決定,展現了現代企業合規管理的典范。在商業秘密日益成為企業核心資產的今天,企業與員工都應清醒認識到:商業秘密不是"可有可無"的附加條款,而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線,任何突破這條紅線的行為都將付出職業代價。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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