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棟
前言:消費體驗不僅僅是堅守了法律底線
近期,知名大v羅永浩與餐飲品牌西貝之間關于"預制菜"的爭議在社交媒體上持續發酵,引發了關于大V言論邊界、企業商譽保護和不正當競爭界限的法律討論。該事件起源于羅永浩在微博上吐槽西貝菜品"幾乎全都是預制菜,還那么貴,實在是太惡心了",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則強硬回應稱"一定會起訴",雙方交鋒不斷升級。西貝依據國家標準和法律定義堅守"法律底線",而羅永浩和廣大消費者則從消費體驗和"知情權"角度提出質疑。
下文將從以下核心維度,梳理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深層擔憂:
一、名譽權侵權與消費者批評權的邊界
二、大V評議公共事件言論邊界與企業商譽的守護
三、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潛在法律風險擔憂
四、西貝應對策略的法律風險和得失分析
五、事實與誤解的核心:西貝的菜品是否屬于預制菜?
六、西貝“法律底線”與消費者體驗的鴻溝
七、事件帶來的積極影響
這一事件不僅引發了消費者與餐飲企業之間的輿論對峙,大V餐飲企業之間糾紛,也暴露了法律界定與公眾認知之間的深刻鴻溝,更觸及了數字經濟時代下商業批評與商譽保護的復雜平衡問題。
一、名譽權侵權與消費者批評權的法律邊界
本次事件的公開爭端始于西貝宣稱將提起訴訟,也是最核心的法律爭議焦點,即羅永浩的言論是正當的消費者批評,還是構成了對西貝名譽權的侵害。對于食品行業而言,大V評論的影響尤為顯著。因為食品安全和品質直接關系到消費者健康,此類評論更容易引發公眾關注和擔憂。西貝作為連鎖餐飲企業,其品牌形象和消費者信任需要長期積累,但可能因一次負面評價而受到嚴重損害。這也解釋了為何賈國龍采取如此強硬的回應態度,稱"一定會起訴羅永浩",并強調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消費者的行為"。
1.法律框架下的權益平衡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明確賦予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批評的權利"。這兩個權利體系的交叉與沖突構成了本案的法律核心。
名譽權侵權構成要件:西貝如要起訴羅永浩侵權,需證明其言論存在虛假性(如不實陳述)、主觀惡意(如貶損意圖)及實際損害(如客流量下降、社會評價降低)。羅永浩使用的"幾乎全都是預制菜"屬于事實性描述,若西貝能證明其菜品確非預制,則該陳述可能構成虛假;而"貴"和"惡心"屬于主觀評價,受消費者評價權保護。
本案的爭議在于,羅永浩的言論是“主觀意見”還是“事實陳述”。如果他無法證明西貝菜品“幾乎全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預制菜,其言論可能被認定為虛假或誤導性信息。關于西貝的菜品是否屬于預制菜是將來可能發生名譽權案的關鍵。這個是否是預制菜,我們后面詳細分析。
法律上的意義:在訴訟中,法院可能需要委托專業機構對涉案菜品是否屬于國家標準定義的“預制菜”進行鑒定。如果西貝的加工方式確實不符合國標對預制菜的界定,羅永浩“幾乎全都是預制菜”的表述就可能被認定為與客觀事實不符。
消費者批評權的邊界:羅永浩可作為抗辯依據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批評。他需證明其言論基于真實消費體驗,如提供用餐小票、同行人員證言等。
2.司法實踐的裁判傾向
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消費者評價給予較高容忍度,只要不是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關鍵在于區分"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對事實的描述需基本準確,而主觀評價就存在一定寬容空間,即使言辭激烈,也難以認定為侵權;但如果故意捏造事實,則可能構成誹謗。
表:名譽權侵權與消費者批評權的法律平衡
法律要素
企業名譽權保護
消費者批評權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24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
保護對象
企業商譽、社會評價
消費者監督權、評價權
邊界劃分
禁止虛假事實陳述和侮辱性言辭
允許基于真實體驗的主觀評價
公眾人物義務
享有同等保護,但需容忍合理批評
承擔更高注意義務,需核實事實
二、公眾人物評議公共事件的言論邊界與企業商譽的守護
在討論了名譽權保護與消費者批評權的一般邊界后,還需特別關注羅永浩作為公眾人物的特殊身份所帶來的影響。羅永浩作為公眾人物,其發表言論有特殊的注意義務,大V的巨大影響力和企業脆弱的商譽之間,需要找到一個平衡點。
1.為何大V發言需更審慎?
大V言論傳播范圍廣、影響深。法律雖未明文要求大V必須“謹言慎行”,但其在社交媒體平臺所發布的內容,已超越個人表達的范疇,具備了一定的公共屬性,其言論一旦失實,造成的損害遠大于普通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會對其言論是否侵權采用更為審慎的審查標準,要求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這不僅是法律風險,更是一種社會責任。基于此,公眾人物在享有表達權的同時,理應承擔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大V發言前,除了核實事實,還需考量言論可能引發的社會情緒和輿論風向,避免成為虛假信息的傳播節點或網絡情緒的煽動者。
羅永浩作為網絡大V,是公眾人物。法律對公眾人物的言論要求通常比普通消費者更為嚴格。公眾人物擁有更多粉絲與關注者,其言論社會影響更大,因此發表言論時應更加審慎。因為當公眾人物利用其影響力擴大言論傳播時,可能超出一般消費者批評的范疇。
2.企業商譽的脆弱性與保護必要性
商譽是企業的生命線,商譽是企業長期積累的無形資產,極其珍貴但也非常脆弱。一次嚴重的負面輿情可能讓企業數年甚至數十年的經營努力大打折扣。對于西貝這樣的餐飲企業,商譽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信任和選擇,進而影響收入、員工就業(如你說的“員工生死存亡”)和品牌價值。在信息傳播速度遠超以往的今天,商譽受到的沖擊也比過去來得更快更猛烈。
因此,企業通常會不惜成本地維護商譽。
商譽構建的長期性與破壞的瞬時性:商譽的建立需要時間的積累,但其破壞往往只需要一瞬間。這就要求企業在平時就建立起完善的商譽保護機制,包括危機公關預案、輿情監測系統等。商譽損害的實際影響:商譽作為企業核心資產,一旦受損可能導致客戶流失、合作終止、市值下跌等連鎖反應。西貝創始人賈國龍強烈回應稱羅永浩的表達傷害了西貝,對企業聲譽有影響,正反映了企業對商譽保護的極度重視。
3.大V評論的合法界限?
法律的界限在于區分“基于事實的批評”和“捏造事實的詆毀”。大V完全可以指出問題,但應遵循:
實事求是:批評應建立在準確的事實或真實的消費體驗基礎上。
對事不對人:針對產品或服務本身,而非對企業進行人格侮辱。
目的純正:目的是促進問題解決和行業進步,而非單純博取流量或惡意打擊。
用合法渠道: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或司法途徑解決問題,而非單純依賴輿論施壓。
三、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的潛在法律風險
作為長期從事商業領域刑事辯護的律師,筆者對此也存在一層擔憂:基于互聯網特性,近些年的商戰手段呈現出復雜性和隱秘性的特點,同時一些商戰手段已經觸犯到法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市場經濟中的常見現象,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采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手段爭取交易機會,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和商業詆毀等。
1.商業詆毀的法律認定
在本事件中,與羅永浩行為最為相關的可能是"商業詆毀"這一類型(必須強調,該部分僅為法律擔憂,普法需要僅為假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需滿足四個要件:存在競爭關系、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該行為已經或可能造成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受損、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競爭關系的認定:雖然羅永浩與西貝之間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但如果其言論被競爭對手利用,或其自身與西貝存在間接利益沖突,仍可能觸及商業詆毀的法律風險。
主觀惡意的證明:西貝需證明羅永浩存在主觀惡意(如明知虛假仍傳播),而非單純情緒表達。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消費者評價具有較高的容忍度,但公眾人物因影響力較大,需注意言論邊界。
2.不正當競爭手段濫用的擔憂
假設性情境中,如果羅永浩的言論確實由競爭對手指使或利用,旨在影響西貝的商業聲譽,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例如,如果有證據表明某競爭對手利用羅永浩的影響力,故意制造負面新聞以打擊西貝品牌,特別是在西貝籌備上市等關鍵時期,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商業詆毀型不正當競爭。法律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信息的虛假性、傳播的廣泛性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害等因素。
此事件引發了我們對不正當競爭手段可能被濫用的深層擔憂:
借機詆毀的商業邏輯:不排除某些競爭對手可能借題發揮,利用公眾人物的影響力打擊競爭對手。業內分析人士指出,胖東來"不滿意就全額退款""自建檢測實驗室"等做法觸動傳統零售利益鏈,不排除競爭對手借題發揮的可能性。本事件是否存在類似情況,也應該值得關注,不容忽視。
隱形商業攻擊的風險:在流量至上的環境下,部分機構可能利用"碰瓷經濟學"故意制造爭議博取流量——某MCN機構負責人透露:"抹黑頭部品牌的流量收益是普通事件的3-5倍,企業越正直,反轉時流量越爆炸"。
對羅永浩事件的看法:目前沒有任何公開證據表明羅永浩的行為與西貝的競爭對手有關。他的吐槽更多是基于自身體驗的消費者評價,其懸征集證的行為也顯示他是在尋求事實依據,而非單純捏造。因此,在目前信息下,將其行為定性為“不正當競爭”缺乏依據。
四、西貝應對策略法律風險與得失分析
西貝面對羅永浩的質疑,采取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包括強硬否認使用預制菜、宣布起訴羅永浩、推出"羅永浩菜單"并開放后廚等。從法律和公關角度分析,這些措施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可商榷之處。
1.預制菜定義爭議是本案的核心焦點之一
根據2024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標準,這一標準解釋了為何西貝堅決否認使用預制菜。但許多消費者認為中央廚房配送的菜品也是預制菜,這種認知差距導致了消費者與企業在理解上的分歧,這一點我們在下一部分詳細分析。
2.公開消費明細的法律風險
西貝在回應中詳細公布了羅永浩一行的點菜單和消費記錄(5人消費830元,15道菜品),這一行為可能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條,處理個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西貝此舉的目的并非為履行合同或法定義務所必需,更傾向于一種商業營銷和輿論回應。
若羅永浩不愿其就餐詳情(如菜品、價格等)被公開,西貝此舉可能涉嫌侵犯其隱私權,同時也顯得不夠專業。
3.推出"羅永浩菜單"的法律風險
西貝宣布在全國門店上線"羅永浩菜單",這一行為存在多項法律風險:
姓名權侵害風險:根據《民法典》第1014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西貝將系列菜品組合并冠以"羅永浩菜單"之名進行宣傳,實質上是利用羅永浩的姓名和公眾影響力為其商業活動引流和背書。
4.西貝應對策略的得失分析
(1)認知差異是核心矛盾:
“大眾對預制菜的理解與國家標準存在差異”是問題的核心。西貝堅持2024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等六部門的《通知》中的國家標準,該標準將“中央廚房制作的菜肴”明確排除在預制菜范圍之外。但公眾普遍從感官和體驗出發,認為“非現場從頭制作”的就是預制菜。西貝在回應時,過于強調技術上的合規性(法律底線),卻忽略了消費者的普遍認知和情感接受度(體驗和知情權)。
(2)開放廚房”是步好棋,但不夠:
開放后廚、公示制作流程是展現透明的積極舉措。但輿論場復雜,并非所有人都追求真相。尤其是讓在店面一線員工應對記者,“真金不怕火煉”想法理解,但確實缺乏公關應對專業思路。西貝的應對略顯被動,陷入了“自證清白”的防守姿態,未能將話語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3)更智慧的應對策略:
第一、主動定義,而非被動辯解:不應糾結于“我不是預制菜”,而應主動、清晰地告訴公眾“我是什么”。例如,可以宣傳“中央廚房標準化預處理+門店廚師現場烹制”的模式,強調其兼顧效率、安全與口感的優點。
第二、不僅開放后廚,還可以在菜單上提供更詳細的菜品制作說明,甚至利用視頻等方式展示供應鏈和中央廚房的運作,將“透明”做到極致。
第三、擁抱知情權:主動支持并踐行“預制菜明示”的倡議,這不僅能打消消費者疑慮,更能將自身與傳統預制菜區分開,塑造行業標桿形象。
五、事實與誤解的核心:西貝的菜品是否屬于預制菜?
關于西貝的菜品是否屬于預制菜,以及賈國龍和羅永浩誰的說法更準確,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國家相關部門對“預制菜”的官方定義,以及這一定義與大眾普遍認知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
下面我將結合國家規定、西貝的操作模式和消費者的感受,用一個表格來梳理核心信息,希望能幫你更清晰地理解這場爭議的焦點:
維度
國家標準
(依據《通知》)
西貝模式
消費者感受與質疑
核心定義
預制菜是預包裝菜肴,經工業化預加工制成,加熱或熟制后可食用,不添加防腐劑。
中央廚房對食材進行預加工(如切割、腌制),配送到門店的是生鮮或半成品原料,最終烹飪在門店完成。
認為凡是非全程在門店從原始食材制作的菜品,或口感上缺乏“鍋氣”的,都可能被視為預制菜。
是否包含“中央廚房”
明確規定:中央廚房制作的菜肴不納入預制菜范圍。
強調其菜品不屬于上述國家標準中的預制菜,因為最終做熟環節在門店。
質疑中央廚房預加工(如腌制、預切)并冷凍保存(如18個月保質期的魚)的食材實質上屬于預制范疇。
“預加工”的界限
僅經清洗、去皮、分切等簡單加工的凈菜,屬于食用農產品,不屬于預制菜。
其部分食材在中央廚房經歷了更深度的加工(如腌制、預煮),并可能使用添加劑(如復配水分保持劑)。
對預加工食材中使用添加劑感到擔憂,認為這與“現做”的新鮮感不符。
“主食”與“菜肴”
主食類食品(如饅頭、面條、漢堡、肉夾饃等)不屬于預制菜。
西貝表示,如“黃饃饃”等主食在中央廚房做熟,但按國標主食類允許工廠制作,不屬于預制菜。
消費者通常更關注“菜肴”而非“主食”的預制情況。
知情權與明示
大力推廣餐飲環節使用預制菜明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目前并未在菜單上主動明確標注哪些菜品使用了中央廚房預加工的食材。
強烈希望餐飲企業能明確告知菜品是現做、半預制還是全預制,以便自主選擇。
1.賈國龍說的“沒有一道預制菜”是否準確?
從國家目前的官方定義和技術層面看,賈國龍的說法是有依據的。西貝強調的是“中央廚房預加工+門店最終烹飪”的模式。根據規定,中央廚房制作的菜肴不納入預制菜范圍。因此,賈國龍稱“西貝門店100%沒有預制菜”,在嚴格遵循此定義的前提下,可以被認為是準確的。
2.羅永浩說的“幾乎全都是預制菜”是否準確?
羅永浩的說法則更多是基于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知和用餐體驗。
消費者認知與國標的差異:許多消費者認為,只要不是廚師在后廚從洗菜、切菜開始全程制作的,尤其是那些口感上缺乏“鍋氣”、感覺像是復熱的菜品,就可能被歸為“預制菜”。這種認知范圍比國家標準更寬泛。
體驗與期待:羅永浩質疑的點在于,盡管西貝的菜品最終烹飪在門店,但部分食材在中央廚房經歷了深度加工(如腌制并使用添加劑),并且有長達18個月的保質期。這與他以及許多消費者對“現場制作”、“新鮮”的期待產生了巨大落差。
因此,羅永浩的結論“幾乎全都是預制菜”從國家標準的嚴格定義上講是不準確的,但確實反映了部分消費者的真實感受和一種廣泛存在的認知。
3.為什么會有這么大的爭議?
這場爭論的核心,其實是國家標準化定義、企業操作實踐與消費者普遍認知和期待之間出現了錯位。
定義范圍不同:國標將“中央廚房模式”排除在預制菜之外,而許多消費者將“深度預加工的食材”也視為預制。
信息透明度:消費者期望餐館能明確告知菜品的制作方式。雖然西貝開放了后廚,但事前并未主動明示其“預加工”程度,這導致了知情權上的爭議。
價值預期:消費者支付了較高的價格,期待獲得“現做”的體驗。當感知到菜品可能并非“新鮮現做”時,容易產生“不值”的感覺。
4.總的來說:按國家現行定義,西貝的菜品不屬于“預制菜”,賈國龍的聲明在法律層面有其依據。但羅永浩的吐槽,揭示了消費者知情權與行業透明度之間的巨大落差,以及官方定義與大眾認知之間的鴻溝。
六、西貝“法律底線”與消費者體驗的鴻溝
1.西貝的“標準合規”與消費體驗的落差
西貝堅持其操作模式符合國家當前對預制菜的官方定義(中央廚房出品不算預制菜),且其菜品生產符合食品安全法規。這是在法律和標準層面的防守,他們守住了這個"底線"。
但羅永浩和廣大消費者談論的是另一個維度的問題:知情權、選擇權和體驗價值。即使完全合法,消費者也有權質疑:"我支付了較高的價格,是否獲得了與之匹配的'現場制作'的體驗和價值?"法律是底線,而品牌聲譽和消費者信任則建立在遠高于底線的體驗和情感之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市場監管總局在《通知》中特別強調"將在餐飲環節大力推廣使用預制菜明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這表明預制菜信息披露已成為監管重點。從現行法律框架看,消費者知情權包含三個層面:信息獲取權(有權知曉菜品是否為預制菜);信息真實權(商家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加工信息);選擇決策權(基于真實信息作出消費選擇)。
2.對企業合規經營的高層要求
一家優秀的企業,尤其是定位高端的餐飲品牌,不能滿足于"合規"。更重要的是要回應消費者的關切,甚至超越期待。這包括:
真誠溝通:承認公眾認知與國家標準差異的存在,并解釋自己模式的初衷和優勢。
價值重塑:清晰傳達產品的價值所在(如食材溯源、工藝復雜性、廚師價值等),讓消費者理解其定價邏輯。
管理預期:通過更透明的信息告知,讓消費者在消費前就對菜品的制作方式有合理預期,避免產生"支付溢價卻獲得預制體驗"的落差感。
七、事件可能帶來的積極影響
無論本事件結果如何,它都已引發社會對以下問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可能產生積極影響:
推動預制菜標識制度的完善,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促使餐飲行業加強透明度,例如更開放地展示后廚加工過程。
普及和明確相關概念,縮小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認知差距。
但確實對一家餐飲企業來講,代價過大。
結論與建議:構建公眾人物、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理性對話空間
羅永浩與西貝的這場風波,表面是消費體驗糾紛,實則是新時代消費者權利意識覺醒與傳統餐飲經營模式碰撞的縮影。此事件揭示了在互聯網時代,公眾人物特別是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網絡意見領袖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對社會輿論環境和公共心理有著深遠影響。
1.對公眾人物的建議
公眾人物在參與公共議題討論時,應當更加謹慎地行使言論自由,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準則,以負責任的態度參與公共話語。具體而言:
核實事實基礎:對可能影響企業商譽的事實陳述,應盡合理核實義務,避免傳播未經證實的信息。
區分批評與貶損:即使體驗不佳,也應避免使用"惡心"等可能被認定為侮辱性的語言,聚焦于問題本身而非情緒宣泄。
意識到影響力帶來的責任:認識到自身言論的廣泛影響力,堅決避免、杜絕被利益相關方利用,防止卷入商戰,避免可能引發不正當競爭誤解的行為,成了不正當競爭幫兇。
2.對企業的建議
企業面對危機時,應謹慎采取法律行動,權衡訴訟可能帶來的負面輿論影響。
透明化戰略:將"透明化"從危機應對策略升級為核心品牌戰略。主動提供遠超行業標準的信息披露,如開放后廚、公示供應鏈信息等。
價值溝通:用消費者能聽懂的語言,講述自己的工藝和故事,彌合認知鴻溝。
視批評為改進機會:將消費者反饋視為寶貴的"用戶調研",認真審視在價格、體驗等方面的不足,思考如何提升綜合價值感。
3.對立法與監管的啟示
此事件凸顯了當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一些空白與不足,建議未來立法考慮:
明確預制菜標識要求:將餐飲環節使用預制菜明示納入法律強制要求,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統一標準定義:彌合國家標準與消費者認知之間的鴻溝,考慮將中央廚房產品納入披露范圍。
完善商譽保護機制:明確商業詆毀的認定標準,同時保障消費者合理批評的空間,防止任何一方權利濫用。
這場爭論最終或許沒有真正的輸贏,但如果能推動餐飲行業在標準化效率與消費透明度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那對所有人都是一件好事。法律既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武器,也是保障消費者監督權的盾牌。在食品安全與消費者信任的天平上,透明,才是最有效的"防腐劑"。免責提示: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作為任何法律意見或傾向性支持;文中涉及事件及爭議一切以權威部門最終調查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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