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事情起源于9月10日,羅永浩在微博上分享了自己的西貝用餐體驗。他稱發現西貝“幾乎全都是預制菜”,還價格昂貴,讓人感到“惡心”。
作為擁有大量粉絲的公眾人物,羅永浩的言論迅速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
西貝方面很快做出回應。創始人賈國龍表示,西貝門店所有菜品都不是預制菜,并稱羅永浩的表述已經“超出了普通消費者行為”,對企業聲譽造成影響,將起訴羅永浩。
為自證清白,西貝公布了羅永浩當日的點菜單,開放后廚參觀,并推出了“羅永浩同款套餐”。
羅永浩并未退縮,反而在一天內連發17條微博,懸賞10萬元征集西貝使用預制菜的證據,并表示已做好應訴準備。爭論焦點集中在預制菜的定義、消費者評價權的邊界以及企業名譽權的保護范圍上。
![]()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滿足: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法人同樣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其名譽。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不是絕對的,需遵循真實性、客觀性、必要性原則。尤其是作為公眾人物,因其言論傳播力強,需承擔更高注意義務,在事實部分應盡合理核實義務,避免使用侮辱性詞匯。
此事件中,羅永浩吐槽稱“西貝幾乎全都是預制菜”,應認定為事實性陳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事實陳述若與客觀事實相悖,且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構成名譽權侵權要件。西貝如能提供完整供應鏈憑證、廚房操作記錄及第三方檢測報告等證據,足以證明其菜品非為預制菜,則該陳述將被認定為虛假事實,羅永浩需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
“貴”屬于消費者基于主觀消費體驗作出的合理價值判斷,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及司法實踐,此類主觀評價受消費者評價權保護,不構成侵權。
“惡心”一詞雖源于個人主觀感受,但因其表述具有強烈情緒化色彩及超出必要限度的貶損性,已非單純事實陳述或合理評價。本律師認為,該表述若缺乏充分事實支撐,可能構成對西貝商譽的實質性貶損,需結合具體語境及表達方式判斷是否超出合理批評邊界。
![]()
西貝主張名譽權侵權,依法須就以下要件完成舉證:(1)羅永浩存在虛假事實陳述;(2)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3)造成社會評價降低、客流量下降、營業額減少等實際損害后果。如西貝未能就上述要件提供充分證據,其主張將難以成立。
羅永浩一方可援引消費者批評權進行抗辯,主張其言論系基于真實消費體驗。建議其依法提交用餐小票、同期同行人員書面證言、消費記錄等證據,以證明言論真實性及合理性,從而有效對抗侵權主張。本律師認為,消費者正當批評權與經營者名譽權的平衡,應嚴格遵循“事實為據、評價適度”的法律原則。
![]()
作為消費者,我們應理性看待預制菜,支持餐飲企業透明化經營;作為餐飲企業,應主動公開菜品制作方式,尊重消費者知情權,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發信任危機。只有這樣,才能構建健康、透明的餐飲消費環境,實現消費者權益與企業發展的雙贏。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