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犯了,應該到哪個地方報案呢?被指控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案件管轄持有異議,能提起管轄權異議作程序辯護嗎?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我之前寫過一些文章,最近接到兩起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的咨詢,其中一起案件還涉及到被公安撤案后,被害人準備刑事自訴。今天我就侵權行為類型與管轄權的問題,簡單聊聊我的看法。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非法獲取型、披露型、違約使用型等等,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究竟是上述哪一類型,直接影響到哪個地方的辦案機關對案件擁有管轄權。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被害企業會選擇在企業所在地進行報案,理由是企業所在地就是損失結果的發生地,屬于刑法上的犯罪結果地,所以認為理所應當地由當地的辦案機關對案件管轄。侵權結果的發生地應是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損害結果地,通常是侵權產品的制造完成地,它并非是產品的銷售地,也非被害人所在地,所以一概地認為被害企業所在地就一定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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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需判斷被告人被指控的侵權行為是什么?常見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例如A地的甲公司是被害企業,張三是甲公司的技術部員工,離職后,到B地的乙公司工作了,并且在工作期間使用了甲公司的技術秘密,幫乙企業生產同類型的侵權商品。此案應該由A地管轄呢?還是由B地管轄呢?這里就需要根據張三在職、離職的行為,進而判斷管轄銜接了。如果張三在職期間,沒有權限接觸到這些技術信息,而是采用其他手段私自下載、復制公司的技術資料,然后去到乙公司后再使用的,那么,我們就可以說,A地與B地的辦案機關都是有管轄權的。但是,如果張三本身就掌握了這些技術資料,只是跳槽到乙公司去使用的,那么顯然A地就沒有管轄權了。當然,我們也可以將案件的情節稍作改動,例如說,張三盡管有權限掌握這類技術,但是乙公司為了獲取該技術,讓公司總經理李四在A地給與張三若干人民幣,從而獲取到該技術資料,即使待張三離職加入乙公司才使用該技術,但因乙公司使用了利誘、行賄的方式擴大了管轄的連接點,A地的辦案機關對該案同樣擁有管轄權。
在這類案件中,對于被害企業而言,報案前需要盡可能收集材料,加強證據固定,對于侵權行為實施地,要收集員工操作記錄、系統日志、監控錄像等,鎖定被告人復制、使用商業秘密的物理位置,對相關人員進行談話,了解行為的實施的時間及地點,關于侵權結果發生地,要提供技術秘密被用于產品制造的證據,例如如生產批號、工藝圖紙等等。對于被告人而言,在提起管轄權異議時,需再琢磨一下,辦案機關指控的一共有幾個當事人,每個當事人所被指控的是哪些行為,是否存在管轄連接點的擴大等等。
在商業秘密維權中,首先要解決在哪報案或者在哪起訴的問題,管轄地的選擇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戰略意義,若管轄地錯誤可能引發管轄權異議程序,導致案件移送、訴訟周期延長,甚至關鍵證據滅失,這也會影響到案件的成與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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