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關系中,親情本應是最溫暖的紐帶,然而,現實中卻不乏因各種矛盾導致親情破裂的案例。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人格權糾紛案引發了廣泛關注。案件中,哥哥因家庭矛盾,在父親去世時未及時向妹妹報喪,且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拒絕告知父親埋葬地,妹妹無奈之下將哥哥訴至法院。這起案件不僅揭示了家庭內部的矛盾沖突,更涉及到重要的法律問題——祭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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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老伯育有子女三人,兒子沈某以及女兒沈大某、沈小某。原本一家人的生活平靜而溫馨,然而,沈某與沈大某合伙開辦公司后,因股權糾紛,兄妹關系開始惡化,隨后又因家庭瑣事等問題,積怨越來越深。2021年2月,沈老伯因病去世,沈某未將這一噩耗通知兩個妹妹,獨自領取了父親的骨灰。此后,無論妹妹們如何苦苦追問,沈某始終拒絕透露父親骨灰的下落及埋葬地。
多次溝通無果后,沈大某和沈小某將哥哥沈某訴至法院,要求他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埋葬地,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這起案件看似簡單,實則涉及到復雜的法律關系和深厚的倫理情感。
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時,主要圍繞兩個焦點問題展開:一是沈大某、沈小某是否對其已去世的父親沈老伯享有祭奠權;二是沈某是否應賠償沈大某、沈小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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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祭奠權作為近親屬之間對于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益。
在這起案件中,沈某、沈大某、沈小某均系逝者沈老伯的子女,他們享有平等的祭奠權,沈某應當配合妹妹們對父親進行祭奠。除非沈某能舉證證明父親沈老伯生前有拒絕女兒祭奠的意愿,否則其關于妹妹不享有祭奠權、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的主張無法成立。因此,沈某應該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埋葬地。
從傳統喪葬習俗來看,老人過世后,奉告親朋是約定俗成的做法,這其中包含著權利人對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國民法典保護的公民人身權益范圍。沈某在父親過世后,未及時向兩妹妹報喪,且故意隱瞞埋葬地,導致妹妹無法參與喪事、祭奠父親,給妹妹們留下了難以彌補的遺憾,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結合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判決沈某賠償沈大某、沈小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并告知沈老伯的骨灰下落以及埋葬地 。一審宣判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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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給我們普及了重要的法律知識:
1.祭奠權受法律保護:祭奠權作為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承載著深厚的倫理情感,體現著社會公序良俗,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祭奠權。
2.祭奠權主體平等:逝者的子女平等享有對逝者進行祭奠的權利 ,其他近親屬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享有相應的祭奠權。
3.侵害祭奠權需擔責:如果有人故意阻礙他人行使祭奠權,如隱瞞逝者埋葬地、擅自處理逝者骨灰等,導致權利人無法正常祭奠,給權利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尊重他人的祭奠權,家庭成員之間更應和睦相處,相互諒解。當出現矛盾糾紛時,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而不應以傷害親情、違背倫理道德和法律的方式處理問題。這起案件也提醒我們,法律不僅是解決糾紛的工具,更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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