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21那篇《》想必大家都還有印象,就是一句話,上海年輕女大學生buff疊滿,即便是兩高一部要求從嚴的襲警罪也能爭取到不起訴。無獨有偶,今天9.22我們繼續來看一個的案例,這次她buff更多!
北京某高校大二學生張某因心情不佳,在非機動車道騎車逆行時被交警制止。情緒激動下,她與兩名民警發生肢體沖突,辱罵并用手指將對方臉部撓傷,經鑒定均構成輕微傷。張某因涉嫌襲警罪被刑事拘留。 辯護律師介入后,重點挖掘其精神抑郁病史,及時提交就醫記錄并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張某被認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律師提出其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低,且具有在校學生、初犯、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等從寬情節,建議不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采納辯護意見,認為張某行為雖構成襲警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限定責任能力、認罪認罰、坦白等法定從寬情節,依法無需判處刑罰,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犯罪嫌疑人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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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這又是這又是一次對“襲警罪”剛性底線的巧妙瓦解,是“特權辯護”在司法實踐中的又一次精準勝利。它比上海那個案例更加離譜,完美地復刻并升級了“不起訴公式”,將身份、性別、年齡與一個近乎“萬能”的免責條款——精神疾病相結合,最終再次實現了“法外開恩”。
上海那案例核心是“女大學生+賠償諒解”,北京這案例則引入了更具爭議性的武器——“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神通廣大的辯護律師第一時間挖掘出當事人的抑郁病史,并成功通過鑒定將其定性。
這不得不讓人懷疑:這是否屬于高明的律師團隊為富裕家庭量身定制的標準辯護流程?事發后第一要務不再是深刻反省,而是立刻尋找醫學上的“免責理由”。
設想一下,如果是一個底層農民工在沖突中打了警察,他有機會、有財力去迅速做一個為期三個月的精神鑒定嗎?“精神病鑒定”這道法律屏障,似乎天然地為有資源、有意識的階層所準備,法抗拉滿,瞬間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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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看北京這個女大學生,辱罵并徒手將兩名民警臉部“撓出二道傷痕”構成輕微傷,這種行為在辯護詞中被有意淡化成“輕微肢體沖突”和“臨時性應激反應”。試問,如果是一個壯漢用同樣方式襲擊警察,還會被如此輕描淡寫嗎?
“撓”這個動作,因其女性化的特征,在司法解讀中被下意識地“去暴力化”了,仿佛這不是一種侮辱性的攻擊,而只是一種情緒化的“糾纏”。這實質上是對執法者尊嚴的二次傷害,暗示某些形式的暴力因其執行者的身份和方式不同,是可以優先被理解和原諒的。
案發后,涉事女子和其家庭上演了一場標準的“救贖戲碼”:道歉信、積極賠償、表示悔改。這一切都需要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社會知識作為后盾。
它再次證明了——在我們的司法體系中,犯錯后“擺平”受害者的能力和意愿,有時比錯誤本身的性質更為重要。警察的傷痛和尊嚴再次被明碼標價并成功支付。這對于那些無權無勢、無法快速拿出賠償金的人來說,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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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北京這個案例絕非什么“司法進步”或“人性化關懷”的典范,而是一場由精英律師主導、利用法律技術性條款為特定階層開脫的“司法表演”。
它憑借的不是法律的普遍公正,而是當事人“女大學生”的身份、“抑郁”的標簽、律師敏銳的“鉆漏洞”能力以及家庭強大的經濟實力。它傳遞出一個極其危險的信號——只要你的身份足夠“值得同情”、你的律師足夠專業、能迅速找到“精神疾病”等理由,那么即便去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你也可以避免承受真正的法律后果。
最后我想說的是,風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瀾之間。所謂個案堆積起來就成了海量個案。司法的溫度,不應該只去溫暖那些“會哭的孩子”和“有傘的人”。當堂堂“襲警罪”的底線都可以因為當事人的身份和律師的技藝而一退再退時,那最終被寒透心的,只會是每一位在街頭執法的民警,和每一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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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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