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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28期】
近日,汝城法院判決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案情回顧
賠償判決生效后緊急轉移財產。
事件起因于一起民事糾紛,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歐某向原告支付賠償款460919.58元。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然而,歐某并未主動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歐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調查,歐某在二審判決生效后不久,便與妻子朱某甲將共有一處二層半房產以488888元的價格轉讓給妻妹朱某乙,并完成產權過戶。歐某至今未支付任何執行款項。
法院認定
屬惡意串通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歐某、朱某甲與朱某乙之間具有親屬關系,涉案房屋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且轉讓行為發生在判決生效后、執行程序啟動前,時間節點敏感。三被告雖提供買賣合同及付款憑證,但無法合理解釋低價轉讓的正當理由。法院指出,該轉讓行為直接導致歐某名下財產減少,致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受阻,已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法院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恢復房屋登記。同時,該行為亦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警示意義
逃避執行不是出路,主動履行才是正途。
本案中,歐某試圖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執行,不僅未能得逞,反而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執行程序具有強制性和嚴肅性,任何試圖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情節嚴重者,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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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書必須得到履行,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法院將持續加大執行力度,運用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種措施,嚴厲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供 稿」何波綱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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