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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儋州的樓市政策頻頻發出!
前不久,剛剛發布購房補貼新政,為了刺激大家買房,直接給買房人發錢,從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首批補貼限200套,按12000元/套的標準給予購房人補貼,總金額2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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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突然發布了“安居房購房新政”,在樓市政策上繼續加碼;
具體來看,9月22日,儋州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再次優化調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購房政策的通知”,對安居房購房資格實施了“大突破”;
先抓重點:
1.破除戶籍壁壘,擴大保障范圍。將非本省戶籍的常住居民家庭正式納入保障范圍。只要在儋州工作生活滿一定期限,無需海南戶口即可申請,這是打破戶籍限制、邁向“租購同權”的重要一步,極大地擴大了政策惠及面;
2.大幅降低門檻,替代性材料更靈活。允許用“居住證明”、“勞動合同”甚至“從業承諾書”來替代傳統的“連續2年社保或個稅”硬性要求;
3.強化人才住房支持,一方面支持重點企業團購安居房用于解決員工住宿,另一方面要求引進人才購房后停發住房補貼,避免了重復享受福利;
4.精準惠及多類群體,直接利好非海南戶籍的常住人口、重點企業引進人才,以及教師、醫護人員、退役軍人、多子女家庭等優先群體。
想買儋州安居房的購房者們,可以開動了!
來看具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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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再次優化調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購房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企業、廣大群眾: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高質量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充分發揮洋浦作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樣板間”的示范引領作用,實行更加積極的安居房購房支持政策,改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住房條件,更好的服務保障產業招商引才工作,現對本市安居房申報條件進行再次優化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調整安居房住房保障對象范圍
(一)本省戶籍居民家庭申購條件
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在我市申購 1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未購買過安居房。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申購條件
在本市穩定就業生活的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在我市申購 1 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 55 歲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滿 2 年。申購安居房時可提供同期內在我市居住或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協議等證明材料,作為在我市連續 2 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替代材料。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55 歲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已在我市工作生活滿 6 個月未滿 2 年的,申購安居房時可提供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的至少 2 年期從業服務年限承諾書,作為在我市連續 2 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替代材料。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未購買過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
(三)非本省戶籍重點用人企業引進人才家庭申購條件
引進人才家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在我市申購 1 套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
1.申請人家庭申購安居房時可提供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的至少 2 年期滿從業服務年限承諾書,作為在我市連續 2 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替代材料。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未購買過安居房,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保障性住房且家庭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
3.申請人在簽訂安居房購買合同之日起應停止領取引進人才住房補貼。
二、支持單位為引進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鼓勵我市重點企事業單位團購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本單位職工階段性居住問題。滿足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年限后,在尊重職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購條件的承租職工配售。
三、其他事項
申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報名時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參加安居房活動可優先搖號選房:
1.本市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
2.由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統一領導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
銜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3.現役及退役軍人;
4.獲得部隊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及以上榮譽、烈士遺屬;
5.經組織部門認定的因公殉職的基層干部家屬;
6.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的7.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低保、重殘人員或者優撫對象的;
8.獲得國家或省級獎勵;
9.獲得本市特殊嘉獎(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感動人物等)等獎勵;
10.未成年子女達二名及以上家庭;
11.市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的,按上級規定為準。本通知相關政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海南省及儋州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關于再次優化調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儋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9月22日
附官方政策解讀:
關于《關于再次優化調整全市安居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的政策解讀
一、優化調整調控政策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房住不炒”定位,高質量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充分發揮洋浦作為海南自由貿易港“樣板間”的示范引領作用,我市進一步優化安居房購房政策,出臺《關于再次優化調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擴大保障覆蓋、優化申請條件,更好滿足本地居民與引進人才住房需求,服務產業招商引才工作。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安居房政策調整優化有關工作的通知》(瓊建住房函〔2024〕227 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優化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經市委市政府同意,于2025年9月17日印發《關于再次優化調整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的施行時間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以上級規定為準。本通知內容由儋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海南省及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三、住房條件限制
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10〕66號)要求,第三十九條明確,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居民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租賃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全市安居房(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購對象,住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范圍內未購買過安居房;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以上三條均需滿足,缺一不可。
四、保障對象的申購條件
《通知》明確將安居房保障對象分為“本省戶籍居民家庭”“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非本省戶籍重點用人企業引進人才家庭”三類,各類別需滿足以下基礎條件及專屬要求:
(一)本省戶籍居民家庭
需同時滿足2個條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海南省范圍內未購買過安居房是硬性要求;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保障性住房是硬性要求。同時,“家庭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需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
需同時滿足“居住/工作年限要求”與基礎住房條件:
1. 居住/工作年限要求(二選一):
(1).55歲以下家庭成員至少1人在我市工作生活滿2年:可提供同期居住證明、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協議,替代“連續2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要求;
(2).55歲以下家庭成員至少1人在我市工作生活滿6個月但未滿2年:可提供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的“至少2年期從業服務年限承諾書”,替代上述社保/個稅要求。
2. 基礎住房條件:與本省戶籍家庭一致(海南無安居房、本市城鎮無保障房、人均面積不達標三條硬性要求均需滿足)。
(三)非本省戶籍重點用人企業引進人才家庭
需同時滿足3個條件:
1. 可提供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的“至少2年期從業服務年限承諾書”,替代“連續2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要求;
2. 基礎住房條件與上述兩類家庭一致(海南無安居房、本市城鎮無保障房或人均面積不達標三條硬性要求均需滿足);
3. 申請人在簽訂安居房購買合同之日起,需停止領取引進人才住房補貼。該條是按照《儋州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三條有關“其他優惠扶持政策有交叉重疊,執行最優惠條款,但不能重復享受不重復享受保障”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剛需條款要求。
五、關于單位團購與優先搖號的政策額外支持
為進一步提升安居房保障效率,《通知》明確兩項配套支持措施:
(一)支持重點企事業單位團購
鼓勵我市重點企事業單位團購安居房,優先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本單位職工的階段性居住問題;待滿足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年限后,可在尊重職工意愿的前提下,定向向“符合安居房申購條件”的承租職工配售。
(二)11類家庭可優先搖號選房
申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后,可在安居房搖號中享受優先選房資格:
1. 本市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
2. 由海南省消防救援總隊統一管理、被授予消防救援銜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
3. 現役及退役軍人;
4. 獲得部隊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及以上榮譽、烈士遺屬;
5. 經組織部門認定的因公殉職基層干部家屬;
6. 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7. 家庭成員中有低保、重殘人員或優撫對象;
8. 獲得國家或省級獎勵;
9. 獲得本市特殊嘉獎(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感動人物等);
10.未成年子女達2名及以上的家庭;
11.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政策執行與解釋
1. 執行時間:自《通知》印發之日起正式執行;
2. 沖突處理:此前本市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若國家或海南省出臺新政策,按上級規定執行;
3. 解釋權:本通知相關政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海南省及儋州市安居房相關規定執行。
七、政策優化方向
1. 保障范圍更寬:將“非本省戶籍常住居民家庭”(如長期在本地工作的新市民)納入保障,打破“戶籍限制”;
2. 申請門檻更低:用“居住證明、勞動合同、從業承諾書”替代“社保/個稅繳納記錄”,解決部分群體因社保繳納不連續導致的申請難題;
3. 人才保障更精準:明確引進人才的“補貼停發”要求,同時支持單位團購,兼顧人才“階段性居住”與“長期安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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