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2022年主觀題回憶版
案 情
王某和鄭某合伙開公司,后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兩人遂共謀騙取銀行貸款。王某讓鄭某準備虛假的貸款材料。鄭某私自準備了虛假的材料,為銀行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王其對投保的事實不知情。兩人騙取銀行 600 萬元貸款后逃往外地。最終,銀行向保險公司追償了本金及利息。(事實一)
走投無路的王某、鄭某侵入長期無人居住的陳某的住宅,生活了一段時間。(事實二)
某日,王某趁鄭某睡覺時,欲偷偷將鄭某支付寶中的余額轉出,但發現其余額為零隨即又發現鄭某的支付寶綁定了一張銀行卡,于是王某將其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中的錢先轉到支付寶余額中,再從支付寶余額轉給自己,共計 2 萬元,之后刪除了相關信息記錄。(事實三)
次日,鄭某質問王某此事,王某不承認。鄭某將王某拘禁在一個房間內 50 個小時,不給水和食物。王某被迫承認偷了鄭某的錢。鄭某非常生氣,將王某推下二樓,造成王某重傷。(事實四)
問 題
1、在事實一中,有觀點認為鄭某只構成保險詐騙罪,有觀點認為鄭某既構成保險詐騙罪,也構成貸款詐騙罪,兩罪屬于牽連犯,擇一重罪論處。請就兩種觀點分析理由。
2、在事實一中,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含犯罪形態)?是否存在不同觀點?
3、在事實二中,王某、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請說出你的觀點和理由。
4、在事實三中,有觀點認為王某構成盜竊罪,有觀點認為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請說出你的觀點和理由。
5、在事實四中,有觀點認為鄭某只構成故意傷害罪。請說出這個觀點的理由和不足。
思考時間
問題及參考答案
1、在事實一中,有觀點認為鄭某只構成保險詐騙罪,有觀點認為鄭某既構成保險詐騙罪,也構成貸款詐騙罪,兩罪屬于牽連犯,擇一重罪論處。請就兩種觀點分析理由。
觀點 1: 如果認為銀行因有擔保而可以免遭經濟損失,則由于鄭某為銀行的貸款投保,銀行沒有遭受財產損失,因此,鄭某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鄭某作為投保人,虛構事實騙取保險金,構成保險詐騙罪。
觀點 2: 如果認為銀行雖然最終免受經濟損失,但其仍因被欺騙而遭受了財產性利益的損失,則鄭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鄭某作為投保人,虛構事實騙取保險金,構成保險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從一重罪處罰。
2、在事實一中,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含犯罪形態)?是否存在不同觀點?
王某教唆鄭某實施貸款詐騙行為,如果根據上述觀點 1,鄭某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則對王某的行為有兩種觀點:
觀點 1:根據“共犯從屬性說”,由于鄭某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因此,王某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教唆犯;
觀點 2: 根據“共犯獨立性說”,雖然鄭某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王某有教唆他人實施貸款詐騙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教唆犯,屬于犯罪未遂,從寬處罰。
如果根據上述觀點 2,鄭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則王某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教唆犯。
3、在事實二中,王某、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請說出你的觀點和理由。
不構成。非法侵人住宅罪是人身犯罪,需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法益。本案中,王某、鄭某侵人長期無人居住的住宅不會侵犯陳某的住宅安寧權,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4、在事實三中,有觀點認為王某構成盜竊罪,有觀點認為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請說出你的觀點和理由。
觀點一:王某構成盜竊罪,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需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王某僅僅是使用綁定銀行卡的支付寶進行轉賬,沒有使用現實的銀行卡,沒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觀點二:王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理由如下:王某使用支付寶內綁定的銀行卡進行轉賬,相當于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5、在事實四中,有觀點認為鄭某只構成故意傷害罪。請說出這個觀點的理由和不足。
這種觀點不對。這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之后故意傷害的,應當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是適用了轉化犯的規定,但實際上,鄭某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并罰。本案中,鄭某前后實施了兩個行為: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按照罪數處理的原則,應當數罪并罰。本案不能適用“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的條款,因為沒有理由轉化為處罰更輕的故意傷害罪一案。因此,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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