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4,高法發布了八個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彰顯了法律懲治稅收犯罪查處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維護國家稅收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心。現選以下案例進行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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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534期,用陰陽合同逃稅入刑案
2025-11-24,高法發布了八個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彰顯了法律懲治稅收犯罪查處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維護國家稅收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心。現選以下案例進行簡要介紹。
一、案件簡介
這是一起在房地產經營中,行為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子。
毛某與合伙人周某成立了一家某房地產公司,先是掛靠在當地的百某公司,后把項目主體變更為百某公司,經營活動均以該公司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的6年時間里,該公司在房產項目經營過程中,為逃避納稅義務,采取一是將部分購房款轉入個人賬戶隱匿收入;二是簽訂金額不一致的“陰陽合同”,以低價報稅;三是對未開票的拆遷安置房未依法視同【銷】售申報。經稅機關核算,上述行為共造成營業稅、Z值稅等各類稅款損失386萬余元,逃稅比例占應納稅額的30.49%。
2020年11月,稅機關依法送達處理及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補繳,但該公司未履行。該案經法庭經審理認為,百某公司行為已構成逃稅罪,且數額巨大、占比超過30%,經稅機關[通]知后仍拒不繳納;毛某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積極參與實施,系直接責任人員。一審以逃稅罪判處單位及毛某相應刑罰。毛某某上訴后,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二.案子的警示
該案子的核心警示是:
1.在房屋買賣、股權讓轉、勞務報酬支付等領域,簽訂不同價的兩份合同,用低價合同備案報稅,已成為少數人“習以為常”的逃稅手法。本案判決表明,“陰陽合同”方式并非單純行政違法,達到刑法規定的追訴標準即構成逃稅罪。相關責任人將面臨刑事追究。近年來明星、網紅因“陰陽合同”被重罰乃至追究刑責的案例,也一再印證了j管與司法的嚴厲態度。
2.隨著稅務監管邁向以數治稅的精準時代,任何企圖隱匿收入的僥幸心理都將帶來重大的法律風險。金稅[系]統的升級、各部門數據共享的深化,交易的真實性越來越難以隱藏。通過個人賬戶走賬、隱匿收入、虛假申報等傳統手段,在稅大數據分析面前漏洞百出。本案中違法行為時間跨度長達六年,最終仍被徹底查處,正說明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已無所遁形。
3.企業負責人與直接責任人風險極高。逃稅罪不僅處罰單位,更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作為項目的實際操控者,毛某某雖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仍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獲刑。這警示所有企業經營者與項目管理者,必須將稅合規置于經營的重要位置,切莫以為具體操作由下屬或他人實施即可置身事外。
三.相關法律
1.刑法對逃稅罪的規定是二檔:
(1)逃稅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逃稅超過30%以上的,處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簽訂“陰陽合同”/隱匿真實收入,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欺騙/隱瞞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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