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制度源自英國,完善于西方發達國家。八十年代我國首先在國有工程項目中大量采用招標。
在招投標領域,規范操作是保障公平競爭和商業誠信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部分參與者,為達到自己中標或者幫助他人中標的目的,可能會進行一些違規操作。為了維護市場秩序,監管部門對此類行為給予了明確的定義,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山東省公共資源協會網站就曾刊登文章列舉了22種在招投標中最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相應的處罰。當然,現實中,可能不止22種。
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規所承擔的責任,根據嚴重程度和性質,一般可對應區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風險點有哪些?
![]()
瘋狂生長
首先看法律層面關于串通投標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達到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相比較而言,并不算高。因為,現實中,多數招標的合同標的會超過400萬元,即便不超過400萬元,違法所得超過20萬元的,也能算得上犯罪。串通投標罪屬于輕罪,但卻是常見的罪名。
哪些情況可能涉嫌串通投標犯罪,從數字上看,很簡單,但如果定罪并判處刑罰,還需要進一步分析。
根據在招投標中的主體身份可簡單區分為:業主項目單位、投標人(中標者與參與圍標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人員、對業主單位和評標機構有影響力的人員;
根據進程環節,可區分為:獲取招標信息、準備投標、投標過程(包括評標過程),也有一部分問題是發生在中標后也就是招標結束后的。
![]()
飛翔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風險行為:
1. 串通投標罪:一般指兩種情形:一是投標者之間互相勾結,操縱投標價格或結果的行為;二是招標與投標者互相串通等。
2.行賄受賄犯罪:涉及金錢或其他利益交換方式以牟取中標優勢的。實踐中,包括向業主單位、評標單位、評標專家行賄,以及向業主單位的主管部門領導等能夠干預招標的人員行賄,涉案人員達到一定數額的,分別構成行賄、受賄犯罪;
3.偽造、變造證件犯罪:一些投標者為給自己創造良好形象、達到招標單位設定的一些標準,會制作或更改假證件參與投標,比如偽造與跨國集團業務往來的大額合同、偽造獲得一定級別評獎的證書等,這種行為,分別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濫用行政權力干預招投標:公務人員等利用職務便利為特定投標者提供幫助,以手中的權力施加各種影響,相關人員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或受賄罪。
5. 泄露商業秘密犯罪:非法獲取、使用或泄露他人商業秘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6. 利用暴力手段影響評標過程:通過非法手段干預評標結果, 包括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干預其他投標人進行投標,干預評標專家進行評標等。根據采取的暴力措施及嚴重程度,構成相應的罪名(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些情況表面上構成串通投標罪,如:1、在內定中標的情況下,實施了串通投標行為;2、在邀請招標的情況下,實施 了串通投標行為;3、項目或工程開工后,業主單位未補辦招標手續,為保證招標符合流程,實施的圍標行為。
在這些情形中,招標或投標方有一些違規行為,依照串通投標罪的規制及保護法益,不應定罪,已經有一些相應的無罪判決刑事案例,但也有偶見一些定罪的案例(不排除利用這種定罪爭議打擊某一方),但無論如何,因為其中存在違規行為,依法應受到行政處罰,是不可逃避的。
此外,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依法懲治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6個,其相關的涉及到串通投標犯罪情形如下:
案例1、通過操控評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
案例2、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脅、賄賂等非法手段,損害村集體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均構成串通投標罪;
案例3、招標方負責人讓投標人找三家公司參加圍標,并根據意向投標人提供的各項參數,安排招投標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標公告。
案例4、被告人之間相互串通,通過賄賂、買賣等非法手段謀求意向中標人中標,嚴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
案例5、被告人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王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
案例6、被告人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業主單位代表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便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
看守所排隊的包
司法機關能否正確定罪,依法處理,代表了一個區域的司法文明和營商環境。
從企業公司角度看,能否依法處理招標、投標,代表了企業管理層的認識和法律意識問題。
當然,也存在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就是,如果一個企業嚴格執行合規的招標、投標流程,可能會影響到業務目的的順利完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還是存在的。
長遠來看,公司企業發展的基礎就是加強經營管理,爭取科學創新、技術進步,獲得市場優勢,再輔以合規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簡介:于興泉,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總所刑事部主任,從事律師工作27年,專業研究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案件的預防與辯護,辦理過多起重大、復雜刑事案件,兼任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師大、西北政法大學等法學院的研究生實務導師或刑法學課程的授課教師。
(本文整理自2025年9月16日大成工程與基礎設施部門、刑事部門主辦的第28期“業務線上聊”活動,活動主題:招投標倒查13年—嚴管背景下我國招投標市場的未來之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