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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31期】
在買賣、定作承攬等經營活動中,當事人往往會就姓名、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作出約定,簽訂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然而關于檢驗期限的條款卻往往被忽視,部分當事人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應檢未檢,怠于履行檢查權,會帶來怎樣的法律后果呢?請看汝城法院審理的一起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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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甲方)與黃某(乙方)簽訂《管網漏水探測施工合同》,張某將一處室內外消防管網漏水問題點探測工程承包給黃某,合同第四條第2項約定:“漏點檢測費,漏水點每處2000元(以開挖、地面打孔確定漏水點為準);第四條第5項約定:“驗收:現場注明漏水點位置,由甲方開挖,若乙方不能到場,則由甲方拍攝漏點視頻回傳至乙方,如未拍視頻回傳,則默認為開挖準確,按點收費(漏點開挖只限7天內,否則視為漏點)。”;第五條第3項約定:“乙方只負責探測漏水點,不對漏點進行開挖和修復。”
簽訂合同后,黃某進場進行了探測,2023年10月12日,黃某將已探測的11處漏水點照片通過微信發給張某,并催促張某開挖打孔進行確認,合同約定的七天期限屆滿后,經黃某多次催促,張某未對該11處漏水點進行開挖打孔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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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雙方簽訂的《管網漏水探測施工合同》第四條第5項、第五條第3項明確約定黃某只負責探測漏水點,不對漏點進行開挖和修復;黃某現場注明漏水點位置,由張某開挖,若黃某不能到場,則由張某拍攝漏點視頻回傳至黃某,如未拍視頻回傳,則默認為開挖準確,按點收費(漏點開挖只限7天內,否則視為漏點)。黃某根據合同約定,將探測的涉案11個漏水點拍照后通過微信發給張某,照片中均標注了漏水點位置。但張某在收到照片后并未在合同約定的七天內對該11個漏水點進行開挖確認是否系漏水點,根據合同約定,視為張某認可黃某探測的11個漏水點。被告張某辯稱漏水點探測費是以開挖、地面打孔為準,未開挖打孔不認可工程量的意見,與合同約定不符,對其辯解法院未予采納。
法院認為,黃某利用自己的設備完成漏水點的探測工作,并將探測到漏水點報告給張某,張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探測費用給黃某,判決:張某給付黃某探測費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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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期并非“走過場”!它是當事人、企業維權的根本遵循。檢驗期內怠于履行檢查權是一種典型的違約行為或權利放棄行為,行為人往往要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喪失權利: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怠于檢驗的一方可能喪失就標的物的數量短缺或質量瑕疵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的權利。法律上會“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
構成違約:如果檢驗義務是合同明確約定的主要義務,怠于履行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有權據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證據效力:在訴訟或仲裁中,怠于檢驗的行為可能被對方用作證據,證明其已適當履行了交付符合約定標的物的義務,從而增加怠于履行一方的舉證難度和敗訴風險。
法官提醒
在簽訂合同時,要重視合同條款,務必仔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每一條款,特別是涉及履行期限、驗收程序和法律后果的條款。合同一旦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增強履約意識,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如付款)和附隨義務(如及時驗收)。不能因為對方先履行了義務,就忽視自己的后續責任。在商業活動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享受服務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協作和及時確認責任。
法治社會崇尚契約精神,一份簽字蓋章的合同,就是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憑證,提高合同意識,強化守信觀念,是避免此類糾紛的根本所在。
「供 稿」黃滿蓮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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