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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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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1年10月起,本公號開設“深耕?微分享”專欄,主要刊登兩級法院法官在日常辦案中通過思考、摸索總結出來的審判思路、規律、經驗、技巧等,以期對其他審判人員或辦理同類案件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同時歡迎法律共同體及法律愛好者留言參與討論。
本期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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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清償合伙債務后仍有剩余的,依據《民法典》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在合伙清算糾紛中,在清理完債權債務后,就面臨剩余資產的分配問題。長期固定資產由于較為固定,參照共有物分割的方式處理即可。難以處理的是流動性較強的流動資產,比如現金、存貨、原材料等。
實踐中,合伙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財務管理混亂,合伙經營往往缺乏規范的財務形式,表現為會計賬簿、收支憑證這些重要的清算依據欠缺、形式不完備或者與其他類型的收支混同。尤其是合伙收支與個人收支混同。這些因素使得流動資產的審查變得極為困難。面對數量龐大且雜亂無規律的證據材料,我們時有束手無策之感,難以梳理和認證。對于此類案件,筆者有如下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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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糾紛中的剩余資產的確定遵循一個基本的公式:
剩余資產=投入+收入-支出-已分配利潤。
案件的審理也是主要圍繞投入、收入、支出三個要素展開。面對龐雜的證據材料,不應著急讓當事人漫無目的地舉證和質證,而是指導當事人進行數據的統計梳理。在確定好合伙經營的時間跨度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投入、收入、支出這三個核心要素提出各自的主張,并針對各自主張逐項組織證據。在證據交換的基礎上,可以從以下兩個維度推動爭議限縮:
(一)時間維度
投入、收入、支出這三個核心要素往往是動態的概念,盡可能要求當事人將統計數據拆解到年、季、周、月、日。合伙人在合伙經營的過程中,往往會定期進行對賬和盤點。通過引導當事人按照時間維度細分并核對數據,通常能將爭議集中到某些特定的時間段內。如此,審理工作的負擔和復雜程度將大幅下降。
(二)類型維度
除了時間維度外,還需要引導當事人提煉不同收支信息的特征并加以分類,比如支付對象、支付金額、來往賬戶、財務記錄等。在此基礎上,再針對不同類型特征加以確認。通過這一方式,可以將爭議限縮到某些具有特定特征信息的收支要素上。
通過上述兩種維度的梳理,引導當事人將爭議限縮到特定時間段內的具有特定特征信息的收支要素認定上,而非泛泛的不認可,從而降低審理復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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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限縮后,下一步就是結合當事人的初步舉證情況,進一步分配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方面,從“證據距離理論”的角度來說,每一位合伙人都有義務對其主張或掌握的投入、經營收支信息提供證據。
執行合伙人掌握全部合伙事務情況及收支情況,應當對整個合伙期間的經營收支承擔舉證責任。
其他合伙人在經營期間,也會負責部分的經營事項,應當對其直接掌控的收支承擔舉證責任。
在前期爭議限縮的基礎上,可指導當事人就爭議部分加強舉證,在此基礎上,再引導當事人進一步限縮爭議范圍。如此反復2-3輪,當事人窮盡證明資源,最終將限縮后的爭議項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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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爭議都固定后,就需要對爭議項進行審查認定。到這一步,通常需要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需要核對財務憑證、發票、合同等一系列材料。對于合伙經營而言,財務記錄普遍不規范,仍然需要法官對委托審計的資料進行認證后,審計機構才能進一步開展審計工作,否則將出現以鑒代審的情況。
(一)財務資料認證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財務資料包括發票、日記賬、貨物單據、微信支付寶記錄、銀行流水等等。這些材料存在形式不規范、內容混亂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宜因這些證據材料形式上的欠缺而一概予以否定,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真實性:
執行合伙人自行制作的日記賬:
如果日常按照某種固定的規律在合伙人之間公示,無論其他合伙人是否予以確認,日記賬的真實性都可考慮予以采信;
如果日記賬沒有在合伙人之間公示,而是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示的,也不宜過于嚴格審查。法官可以從金額的合理性、制作的時間以及是否能夠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等方面確定日記賬的真實性。
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記錄等證據:
可以根據款項發生的時段,備注信息以及是否與其他發票、貨物單據等證據相印證等情況判斷是否可信。
(二)收支認定
實踐中,某些收支是否存在商業合理性,或者有些支出雖然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但能否作為費用支出予以認定則存在爭議。常見的諸如為開拓市場請客吃飯產生的公關費用、因收回款項而高薪聘請律師的律師費用等。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可以引入“不完備契約理論”中的“剩余控制權理論”加以解決。
不完備契約理論認為,因為契約是不完備的,所以除了可以事前規定的具體權利外,還有事前無法規定的剩余權利。在合伙關系中,合伙事務的執行者往往投資數額較大,其擁有合伙財產的支配權。合伙人在訂立合伙協議時出于效率的考慮,也會賦予執行合伙人支配合伙財產的權利,執行合伙人擁有剩余控制權,這也是其有進一步投資的激勵基礎。因此,對于執行合伙人所作的決策,司法不應過度干預,其商業合理性不應成為法庭的審查內容。主張的一方僅需證明該支出實際發生并與經營相關即可。
當然這種剩余控制權不是沒有邊界的,同樣需要接受信義義務的檢視。合伙關系中的財產安排非常類似于信托關系,執行合伙人受托管理其他合伙人的財產,合伙人之間的誠信被稱為“合伙信義”,核心在于將合伙人視為受信人,賦予其與代理人或信托人一樣的地位,互負信義義務,由此衍生出誠實義務、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等。對于合伙人的費用支出,不得違反合伙人之間的信義義務。這一點應當由主張違反信義義務的一方進行舉證。
(三)特殊情形處理
對于一些完成固定項目的合伙合同糾紛,在當事人舉證較為困難時,法庭可以采用第三方替代方案確定合理的收支金額:
收入認定:
可以參照項目最終收益方或者購買方支付的對價予以確定。
支出認定:
首先應當給當事人舉證的機會。若舉證有一定的困難或者缺乏相應的財務記錄,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當事人對項目合理成本進行鑒定。比如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機構能夠根據工程量對施工合理成本進行核定。通過鑒定機構核定的合理成本,是當事人舉證不能時所作的一種擬制,這種成本擬制應當視為囊括了全部的合理支出。在經過鑒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如若再提出一些零星成本費用支出,就不應再納入成本核算了。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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