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一下:朋友開口讓你幫忙開趟車,你抹不開面子答應了,結果路上不小心撞了車。這時候,修車錢、對方的損失該誰來賠?你好心幫忙,難道還要自己掏腰包嗎?最近海南二中院判的一個案子,就把這種事兒的規矩講得明明白白,看完你肯定豁然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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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姬某和陳某是好朋友。2023年7月,姬某讓陳某幫忙把自己的車從海口開到東方市,陳某也是好心,沒要一分錢就答應了。可誰也沒想到,開在環島高速上時,陳某不小心追尾了曹某的車,兩車加護欄都撞壞了。交警來了之后,認定陳某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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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就是賠錢的事兒了。經法院調解,陳某賠了姬某3萬塊修車錢。另一邊,曹某雖然走了保險,但還有2.17萬的損失沒補上,法院判姬某名下的汽配商行賠這筆錢。商行把錢付了之后,心里不樂意了,在2024年6月把陳某告了,說他有重大過失,想把2.17萬追回來,一審法院還真支持了。陳某肯定不服啊,立馬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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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海南二中院審理后說,陳某這屬于“好意施惠”。說白了就是出于朋友情分無償幫忙。這種情況下,只有幫忙的人故意搞事,或者犯了特別嚴重的錯,才要擔責任。
法院查了,陳某有駕照,沒喝酒沒醉駕,就是開車時沒太注意才追尾的,算不上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要是讓他賠這筆錢,那誰還敢好心幫朋友啊?這不就跟咱倡導的誠信友善對著干了嘛。所以二審改判,駁回了商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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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住:無償幫朋友開車,只要不是故意作妖或者犯大錯,出了車禍不用擔賠償責任。這規矩既合情又合法,既保護了好心人,也讓朋友間互幫互助的暖心事兒能繼續有。以后遇到這種事,心里就有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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