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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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核心就是打證據,很多當事人明明知道關鍵證據在哪,卻因為自身沒有權限、對方拒不提供、涉及私密管控材料,根本無法自行收集,直接陷入舉證不能的敗訴困境。
那么,有上述哪些情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人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 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會規定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提供證據的期限。這一期限的設置旨在確保訴訟程序的有序進行,防止證據的無限制提交導致訴訟拖延。
如果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也有期限要求,注意不要錯過,否則可能不予采納或被處罰。
1.一般舉證期限
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該條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舉證期限作出一致規定,即關于當事人舉證期限的相關規定也應適用于申請調查取證。
2.反駁證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在舉證期限屆滿后,需要提供的反駁證據或對證據瑕疵進行補正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也可以提出調查收集的申請,該申請期限亦不應受已經確定的舉證期限的限制。
3.逾期申請處理
關于逾期提供證據的規定也應適用于申請調查取證情況。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如果該證據屬于上述規定情形,人民法院亦應當予以準許。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無法搜集的證據,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收集,但是注意別錯過期限。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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