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資者廖先生向紅星新聞反映:2022年,他通過阿里拍賣以310萬元競得來賓市忻城縣原宏圖錳業公司(以下簡稱“宏圖錳業公司”)約4.2萬平方米工業用地,投入超2000萬元建設酒廠。然而“就在項目即將投產之際,被環保部門告知土壤存在重金屬污染”,且實際可用工業用地僅剩一半。目前,廖先生以隱瞞土地污染為由,起訴宏圖錳業公司管理人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案件已開庭但未判決;另起訴忻城縣自然資源局,案件等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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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內張貼的污染標識
3月2日,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回應紅星新聞,律師在擔任管理人期間不存在任何管理人過錯問題,對破產財產受讓人廖先生也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
投資者自稱投入兩千萬
因土地存在污染項目停擺
2022年4月,廖先生通過阿里拍賣平臺,以約310萬元的價格競得宏圖錳業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相關資產,土地使用面積約4.2萬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同年4月,廖先生與宏圖錳業公司管理人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全額付款辦理了過戶登記。取得土地后,廖先生立即成立廣西雅泉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泉酒業公司)并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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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人以約310萬元的價格競得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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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平臺顯示,該地塊面積約4.2萬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
2024年5月,來賓市忻城生態環境局向雅泉酒業公司下發的幫扶指導意見書指出,因項目未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未編制環評文件且已開工建設,要求其立即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并停止項目建設。廖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和圖片顯示,同年12月,忻城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到雅泉酒業公司張貼“污染地塊嚴禁入內”的標識。其張貼的風險管控區范圍示意圖明確指出:原宏圖錳業公司地塊,占地面積約4.2萬平方米,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顯示,該地塊內土壤監測因子砷、鎳、鉛、銻、六價鉻超標。
除環保問題外,廖先生還發現,廠區圍墻外部分土地被納入歷史遺留礦山修復范圍,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他向忻城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后得知,總計購買約4.2萬平方米的土地中,實際工業用地僅約2.1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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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稱,一部分地塊被誤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黃色區域)
廖先生稱,目前他總投資已超2000萬元,項目停擺。
污染情況是否知情
各方說法不一
按照廖先生的說法:在競拍前,他曾與宏圖錳業公司管理人韋律師前往實地查看,并一同前往忻城生態環境局詢問是否可以建酒廠,“得到肯定的答復后,他才投資建設并購買設備”。
廖先生提供的通話錄音中,他告知韋律師廠區建設因污染被叫停。韋律師表示已從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離職,需其自行聯系律所了解情況。韋律師在通話中稱,當時她陪同廖先生一起前往忻城生態環境局了解情況,覃姓工作人員告知地塊存在污染。但廖先生予以否認,表示當時沒有提污染一事。但雙方稱,當時說可以建酒廠,“我是陪您去的,具體是你問他,能不能建食品還是酒廠,我記得他說可以。”
紅星新聞多次致電韋律師,但截至發稿時間,電話未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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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附近放著歷史遺留礦山警示牌
2月27日,紅星新聞聯系上原忻城生態環境局副局長覃某,他表示在廖先生投資前告知過污染問題。“他買下這塊地之后,我們環保監督檢查還專門和他說過這是污染地塊。”覃某表示,污染地塊可以拍賣,但建酒廠需要先治理并取得環保手續。“如果環保部門給過同意建設的批復文,(項目停工)環保部門就有責任。”覃某表示,他印象中該企業不曾辦理過環保手續。
對于該回復,廖先生仍堅稱不知污染一事。據來賓市融媒體中心報道,2024年6月,廣西雅泉酒業有限公司項目一期設備已進場安裝。這是一家多功能生產型食品廠,總投資2.1億元,項目一期預計2024年年底完工投產。“一期項目不涉及發酵,不需要環評,只需要填寫個登記表,我們想的是早點晚點(寫登記表)都沒關系。”廖先生說道。
2月28日,紅星新聞聯系忻城生態環境局莫局長,莫局長表示聽廖先生提過他與管理人一同找覃某詢問建酒廠一事,但無法判斷其真實性。莫局長告訴紅星新聞,酒類制造的項目需要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不同的項目需要的環保手續不同。“有些項目是需要環評報告表,有些需要環評報告書,如果什么都不涉及,就只需要備案登記表。”
2020年已發現污染
部分區域未治理修復
紅星新聞查閱公開資料發現,忻城發布2020年10月發布的一篇稿件提到,宏圖錳業公司停產后遺留大量廢渣,存在較大環境安全隱患,當地曾籌措資金實施整改。
2025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回復廖先生《關于原廣西忻城縣宏圖錳業公司地塊有關情況的函》提及,2020年8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中,對宏圖錳業公司地塊進行布點采樣分析。監測結果顯示,4個點位中有2個點位的土壤重金屬超標,1個點位的地下水重金屬超標,地塊存在污染風險,被列為高風險關停地塊。同年11月,該地塊錳渣堆存場實施錳渣治理工程完工,該地塊錳渣區的錳渣已落實阻隔和固化穩定化等措施,但未對場區土壤和地下水開展治理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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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該地塊就存在污染
2022年4月廖先生已經買下該地塊并投資建設。2023年2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該地塊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清單。根據相關法規,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這塊地以前是做電解錳的,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符合納入優先監管條件。”莫局長表示,2025年,當地啟動了對該地塊的調查,第一個階段的調查證明部分地塊存在污染,現在進入到第二個調查階段,后續也會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治理辦法。
拍賣資料提醒
“以實物現狀為準”
廖先生質疑,2022年4月他參加拍賣時,該地塊的污染狀況已查清,但拍賣資料中未見任何說明。
紅星新聞查閱阿里拍賣平臺本次拍賣所示資料,2020年10月,忻城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宏圖錳業公司的破產清算,并指定由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擔任宏圖錳業公司的管理人。2022年3月,管理人在拍賣平臺發布競買公告。記者查閱平臺所示資料及評估報告,未找到有關土地污染情況的說明。
但競買公告和《產權交易合同》都寫著:評估報告僅作為參考,標的物具體情況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在拍賣前務必實地看樣,自行向相關部門調查了解。管理人不承擔本標的的瑕疵保證。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視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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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平臺上的競買公告
《產權交易合同》中還寫著:合同簽訂前,乙方(廖先生)已自行提前對整體資產進行仔細實地踏勘和咨詢,完全了解并接受整體資產的現狀和一切可能存在的瑕疵、風險。乙方在完全接受上述現狀和一切可能存在的瑕疵、風險的基礎上,自愿購買。
查詢土地性質后發現
工業用地約2.1萬平方米
除污染問題,廖先生還發現其土地性質存在差異,認為“管理人存在誤導行為”。
據廖先生提供的截圖,他于2022年4月拍攝視頻詢問一塊土地是否屬于廠區。韋律師回復:這個是宏圖錳業公司征地來排污的,后來被政府因為環保問題收回,這個地沒有算到土地證里。但廖先生表示,他后來得知視頻中他所拍攝的土地就是錳渣堆場治理項目地塊,有近1萬平方米的面積在產權證里。
2025年5月,廖先生向忻城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其獲取的2023年國土變更地類現狀局部圖顯示,他購買地塊總計面積為40919.04平方米,工業用地約2.1萬平方米。其余地類包括旱地、喬木林地、田坎等,其中耕地面積約9700平方米,農用地約1.8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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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塊工業用地僅有21213.21平方米
忻城縣自然資源局在2025年9月在《廖某某關于土地性質調整的咨詢函》的復函稱,雅泉酒業公司廠區圍墻外的土地原為宏圖錳業公司廢棄物排放區,屬歷史遺留礦山情形。全國第三次國土調查期間,該地塊經復墾已恢復耕作條件,且調查期間種植作物,因此按現狀調查為耕地,后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忻城縣自然資源局表示,該地塊于2005年已取得建設用地批復,國家建設用地報批系統尚未開發使用,地塊報批信息未能在系統上備案。2024年3月被誤納入歷史遺留礦山自然恢復認定范圍,目前已進行調整扣除,不影響土地權屬范圍。但受限于“永久基本農田”管理屬性約束,需待相關管理辦法出臺后才能申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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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縣自然資源局就地塊性質回復廖先生
2月27日,紅星新聞聯系忻城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回應此事將走司法程序,不便接受采訪。
律師解析“以現狀拍賣”:
或“無法免除法定披露義務”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若投資人對土地污染、性質變更等重大瑕疵不知情,作為破產企業管理人的律所構成重大過失,需承擔返還購地款、賠償投資人建設投入等民事責任,拍賣合同可被法院撤銷或解除。評估機構與拍賣平臺未盡審查義務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投資人知情,且管理人充分披露風險并留證,則管理人一般無需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僅以“現狀拍賣”籠統告知或無法免除其法定披露義務。
趙良善表示,拍賣合同中“管理人不承擔瑕疵保證”的條款屬于格式免責條款,因未對土壤污染、土地性質變更等法定必須披露的重大瑕疵進行專項提示和明確說明,且免除了管理人法定披露義務、排除投資人核心知情權與救濟權,該條款可能無法成為管理人免責的依據。“該地塊2020年完成污染整治,如未取得修復驗收合格文件,2022年拍賣時屬未達法定交易標準的污染地塊,2023年被納入優先監管地塊更反證拍賣時土地存在污染風險,依法不得參與拍賣。同時,部分土地被認定為永久基本農田,與原工業用地性質不符,無法實現工業建廠的合同目的,投資人可據此主張拍賣行為無效。”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管理人須調查土地污染、性質、規劃等全部重大信息并如實披露。如管理人未按照規定調查和披露土地性質,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拍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因其負有法定的管理義務,管理人的免責聲明僅適用于一般、可現場發現的瑕疵,不適用于法定強制披露的重大瑕疵,管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隱瞞污染、土地性質,構成締約過失。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張靜 記者 楊雨奇
編輯 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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