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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500萬元的貸款,包括34.4萬元砍頭息,獲得評估價1300萬元的抵押物,另有七個自然人提供擔保。
借款到期后,債務人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官司打到法院,多方簽訂調解協議——期間,主持調解的法官接受請吃,收受禮品;到執行環節,又因執行法官玩忽職守,導致價值1300萬元的抵押物遲遲未能到位,而利息節節升高。
十年過去,這起民間借貸出現了本金利息與抵押價值的倒掛:用于抵押的商鋪不斷貶值,由曾經的1300萬元跌至728萬元;而利息飛漲,扣除已歸還的現金52萬元,飆升至817萬元。
在這十年里,作為職業放貸人的債權人,緊盯七名擔保人之一的王迪永窮追不舍,除了查扣52萬元現金,還凍結他與夫人名下的資產,延伸累訴他們的子女。
走投無路的王迪永,只得對司法流程中的兩名法官開啟實名舉報。
法官熊艷接受請吃
2014年12月31日,沈長春與江西富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后者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
為擔保該筆借款履行,債務人富景公司以其名下商鋪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沈長春取得評估金額為1300萬元的《他項權利證書》。除此,包括舉報人王迪永、富景公司法人代表王滿生等在內的七名自然人共同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因未能履約,2015年起,沈長春為了追回這個債務,向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承辦法官熊艷,由此聯系常住遂川的王滿生、王迪永調解。
2016年5月5日上午,沈長春安排車輛,陪同熊艷及其助理曾群來到遂川,午餐由王滿生接待。下午,沈長春要求王迪永聯系遂川湯湖溫泉,一行四人晚上住在湯湖溫泉,每間住宿費為260元,吃飯、游玩費用另計。
5月6日,在湯湖溫泉早餐后,四人來到湯湖茶葉市場,沈長春為兩位法官每人購買兩斤狗牯腦茶葉,每斤單價為320元。午飯安排在泰和縣,隨后,沈長春陪同熊艷及其助理返回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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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的所有開支,除5月5日中餐由王滿生買單,其余的全部費用——包括車輛費、餐飲費、住宿費和購茶葉款等,均由債權人沈長春提供。這不包括在南昌的費用開支。
法官熊艷出外辦案期間,接受當事人的車輛接送、宴請、游玩,以及收受禮品,嚴重違反《法官法》與巜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同時,熊艷法官接受當事人的利益輸送,實際影響了公正裁決。比如,2016年下達的(2015)東州民初字第521號民事調解書,在已認定借款本金500萬內有砍頭息34.4萬的情況下,仍然裁定借款人應承擔500萬本金。與最高法院的明文規定相悖。
另外,債權人沈長春按月息4分的利率實際收取富景公司2015年1月至4月份共四個月的利息,而民事調解書沒有剔除多收的利率,違反了最高法院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2分的限額。
執行法官的玩忽職守
同一案件中,另一位被舉報者周慶華,系東湖區法院執行局法官。
2016年8月5日,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案號為(2016)贛0102執1170號。此前,沈長春已向東湖法院執行局提交《強制處置抵押物申請書》,請求依法拍賣、變賣案涉抵押財產以實現債權。
案涉抵押財產已辦理登記,抵押權合法有效,且抵押權人已申請處置,屬于明確的可供執行財產,但周慶華未采取任何推動措施,反而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終本裁定,載明 “經向有關部門調查,被執行人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既違背事實依據,亦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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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區法院案卷材料顯示,執行法官周慶華玩忽職守,一是未對借款單位其名下開發的在售樓盤開展調查;二是未對富景公司法人代表王滿生配偶名下資產進行調查;三是對擔保人的房產車輛信息均無反映。這些說明,周慶華對被執行人的核心財產均沒有開展實質性調查。
同時,執行法官周慶華未將上述終本裁定送達擔保人——包括王迪永,亦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擔保人,直接剝奪了舉報人的知情權及后續監督、申請恢復執行等權利。且在后續四年內,在債權人多次申請處理抵押物的情況下,未依法推動抵押物處置程序,亦未依據優先債權執行規則協調首封法院處置財產。
因錯過2016年至2020年期間的最佳處置時機,案涉抵押物的市場價值貶損270萬元,進一步導致債權受償比例降低,擔保人責任加重。另一方面,該筆借款利息持續累加948萬元,造成舉報人經濟損失合計近1250萬元。
據此,周慶華的行為,已涉嫌違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玩忽職守罪的規定。
法官知法犯法,理應接受法律制裁。
事實證明,正是由于熊艷的枉法調解和周慶華的嚴重瀆職、拖延辦案,最后造成的巨大損失本應由法官承擔,但三級法院把責任強行推給王迪永——七位擔保人之一,既違背事實又違反法律。
對于王迪永來說,兩封控告信不僅是對個人權益的維護,更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司法理念接受現實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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