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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國家級考試,
有人心存僥幸找人替考,
有人愿意“充當槍手”,
在關于個人前途命運的國家級考試中弄虛作假。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代替考試案,考生和替考者雙雙獲刑。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人吳某報考了2024年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因之前多次報考均沒有通過,吳某便找到了以前的同事被告人曾某,請其代考,并承諾考過給予一些好處,曾某表示同意。2024年9月6日,吳某將自己的身份證和準考證交給了曾某。次日下午2時許,曾某來到2024年國家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某學校考點的考場,冒充吳某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的考試。開考約10多分鐘后,監考老師發現曾某與登記考生身份不符,將其帶離考場交由公安機關處理。2024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吳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判決
赫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曾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根據被告人吳某、曾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曾某罰金各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
國家級考試是國家選拔人才、認定資格的重要方式,考試公平是社會公平公正的重要體現,誠信應考是每個考生應盡的義務和法律底線。代替考試行為嚴重破壞考試秩序和誠信體系,損害其他考生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依法應予以懲處。就此,我們提醒廣大考生:滌凈心塵,誠信應考,以真才實學贏得尊重,用腳踏實地擁抱未來。莫要一時糊涂,鑄成大錯,讓本該璀璨的人生蒙上邪念的陰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什么是代替考試罪?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破壞國家考試制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利的行為。應試者、替考者(俗稱“槍手”)、介紹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代替考試罪旨在懲治失信背信行為,保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競爭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哪些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皮亦玲
2025年第142期之一
總第18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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