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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是某建材公司的銷售代表,因公司車輛均被外出使用,經部門經理批準,張某駕駛自己的私家車前往郊區向客戶送貨。途中,張某為趕時間超越前方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李某腿部骨折、車輛損毀。
交警部門經勘查認定,張某未遵守超車規則,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要求張某及建材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2萬元。
張某認為自己是為公司辦事時出事,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建材公司則提出,事故是張某違規駕駛導致,且車輛為張某私人所有,公司不應擔責。三方協商未果,李某將張某和建材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送貨系受建材公司指派,屬于執行工作任務,其行為構成職務行為。張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但這并不免除用人單位的對外賠償責任。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首先由張某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8萬元;不足部分4萬元,由建材公司向李某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建材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就該4萬元向張某進行追償。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職務行為是單位擔責的核心前提
認定責任的關鍵在于區分行為是否屬于“執行工作任務”。本案中,張某經公司批準送貨,行為目的與公司業務直接相關,符合職務行為的認定標準。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則體現了“責任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用人單位因員工的職務行為獲益,自然應對行為風險承擔責任。
2.員工過錯影響內部追償,不改變對外責任主體
員工的過錯程度僅影響用人單位內部的追償權,不改變對外的賠償責任主體。如果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本案中張某違規超車負全責),用人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員工追償;若僅為一般過失,用人單位通常不得追償或只能部分追償。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權益,也避免員工因輕微過失承擔過重責任,同時懲戒了嚴重違規的員工。
3.賠償順序遵循“保險優先”原則
此類事故的賠償需優先適用保險規則。無論責任歸屬如何,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險按合同約定賠付,仍有缺口的再由責任方承擔。這一順序既符合保險制度的設計目的,也能有效減輕各方的賠償壓力。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律師寄語
“私車公用”在日常工作中十分常見,員工駕駛自己的車輛執行單位指派的任務,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究竟該由員工個人承擔,還是用人單位負責?這一問題常常引發糾紛。
通過上述實際案例,可以解析其中的法律權責邊界。“私車公用”的責任認定,核心是“職務行為看單位,個人過錯看追償”。對用人單位而言,應規范私車公用的審批流程,明確責任劃分;對員工而言,執行公務時需嚴守交通規則,避免因個人過錯承擔最終賠償。唯有雙方明確權責、規范操作,才能在保障工作便利的同時,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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