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張藝 徐明鋒 攝影報道)9月29日,“海南自貿港政策解讀”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第四十九場)——《中國(海南)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專場在海口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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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處長吳陽春介紹,綜合試驗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合試驗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等享受免稅政策。
此外,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還能否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據悉,綜合試驗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免稅收入包括: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責任編輯:李雨聰】
【內容審核:苗小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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