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遞交法院的“和解”申請書(受訪者提供)法院同日發出“受理”和“破產”裁定(受訪者提供)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及清算組成員(受訪者提供)《破產法》第九章‘和解’內容截圖(弓盛舟制圖)法院給債權人的拒絕“和解”《告知書》(受訪者提供)
近年來,一起歷時17年的企業破產案曾引發公眾爭議。發端于2007年的蘇州福井裝飾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井公司)的破產案中,相關方被指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甚至涉故意毀滅證據等問題。福井公司債權人代表高峰、高慧民等人多年來持續向相關機關反映、申訴,始終未獲正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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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遞交法院的“和解”申請書(受訪者提供)
及至目前,債權人仍試圖通過信訪等方式推動案件重審,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債權人提供的材料及司法文書,梳理出該案的爭議焦點與程序疑點。
破產程序啟動之謎
據了解,2007年5月,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在明發現公司資金存在被截留、侵占、挪用等情況,決定請財務人員查賬。
2007年6月1日,蘇州市虎丘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福井公司應支付94名職工工資及補償金共計61萬余元。隨即,職工代表張某某等人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虎丘法院)申請福井公司破產清償職工工資及補償金。
法律文書查詢發現,虎丘法院于6月19日裁定受理福井公司職工代表張某某等人破產申請,同日即裁定福井公司“破產還債”。
據了解,虎丘法院裁定福井公司“破產還債”時,未進行財務審計、未召開債權人會議、未核實資產負債情形。虎丘法院裁定福井公司“破產還債”的依據是:職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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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日發出“受理”和“破產”裁定(受訪者提供)
法律文書顯示,虎丘法院委托審計機構第一次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為:2007年9月27日。《審計報告》比6月19日的破產《裁定》滯后3月有余。
債權人提供一份2008年5月7日杭州某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則顯示,審計發現福井公司原經理崔某某與財務全某某(注:二人為夫妻關系)等人借助職務便利,采取以個人名義借款給公司,再讓公司還給個人,給不明人士付款,委托其他公司代開發票,聯合出口代理商做假賬等形式截留、挪用、侵占2000余萬元資金,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情形。
“因為對虎丘法院委托的審計機構不信任,我們債權人委員會將自己委托審計機構出具的跟法院委托審計結果截然相反的《報告》遞交給虎丘法院,虎丘法院未予否定,亦不予回應。”債權人代表高峰稱。
清算程序中的角力
虎丘法院裁定福井公司“破產還債”后,即指定政府相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其后,法院多次欲拍賣公司資產,遭到債權人反對。
2008年1月,虎丘法院登報擬拍賣福井公司全部資產,債權人發現后阻止,并自行籌集67萬余元支付職工工資及補償金,以維持企業運營、阻止資產被低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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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及清算組成員(受訪者提供)
2008年2月,債權人委員會成立后,委托杭州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發現崔某某、全某某等人涉嫌通過虛假借款、代開發票、做假賬等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資金達2000余萬元。《審計報告》還指出,原清算組委托的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陳述。
債權人介紹,2014年12月17日,虎丘法院對崔某某、全某某提起訴訟,追回了極小部分資金。
據了解,2016年6月7日,債權人和福井公司辛在明向虎丘區法院申請和解被駁回;2016年6月15日,福井公司資產被拍賣;2016年7月3日,債權人針對虎丘法院駁回和解申請,向虎丘法院等相關部門請求調查被拒;2016年10月,債權人委員會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2017年4月20日,虎丘法院裁定終結福井公司破產程序。自此,債權人追索債權權益喪失。
梳理發現,在福井公司破產案中,決定福井公司命運和資產分配方案的是“清算組”,債權人委員會形同虛設。
裁定拒絕和解之謎
2016年6月7日,債權人和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虎丘法院申請和解,試圖通過庭外協商實現債務重組、恢復運營,遭到法院駁回。虎丘法院堅持推進資產拍賣,并于2016年6月底完成拍賣,2017年4月裁定破產程序終結,7月福井公司被強制注銷。
2016年6月28日,虎丘法院出具給債權人的《告知書》顯示,拒絕債權人和債務人和解的理由是“本院經審查后認為,你們提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九章‘和解’的相關規定,本院不予準許。”結合債權人提交的《申請書》,多位律師皆認為該《申請書》內容中沒有《破產法》第九章“和解”規定“拒絕”的情形。
《破產法》第九章“和解”中,總第97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破產法》第九章‘和解’中有兩個基本‘要件’:一是過半數;二是超三分之二。我們都符合,虎丘法院在《告知書》中只是簡單、籠統的以《破產法》第九章‘和解’來拒絕我們和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債權人高慧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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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九章‘和解’內容截圖(方巖制圖)
福井公司破產案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經達成和解,法院卻不接受債權人和債務人和解,執意完成破產清算的行為于法是否有據,咨詢了多位律師及法學界人士。浙江志遠大律師事務所方志成律師稱,“在沒有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且符合《破產法》第九章‘和解’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和解,法院應予支持。虎丘法院的拒絕缺乏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九章“和解”,總第105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程序終結的爭議
2017年4月20日,虎丘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福井公司破產程序。2017年7月5日,福井公司被司法注銷。
《破產法》第10章“破產清算”總第114條規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也就是說,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是主導地位的存在,法院的相關裁定是建立在債權人會議“決議”基礎之上。裁判機關不能背離債權人會議“決議”,而下達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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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給債權人的拒絕“和解”《告知書》(受訪者提供)
虎丘法院在福井公司破產案中,拒絕具備和解條件的債權人跟債務人和解,裁定程序終結,缺乏法律依據,引發各方爭議亦在所難免。
據債權人介紹,目前該破產案的主審法官邱某某已調虎丘區檢察院任職,另一主審法官揭某某已到工業園區法院赴任。(方巖)
來源:城市經濟導報頭條-方鑒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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