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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5年11月20日深夜,安徽省舒城縣一名豆腐坊經營者王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齊某丙發生沖突。在自家豆腐坊內,王某解下隨身皮帶、抄起笤帚,對妻子實施持續毆打,過程中強迫其在寒冬中脫光衣服,并不顧哀求反復擊打其腰部、頸部和全身,整個過程長達數十分鐘。次日凌晨,齊某丙因全身廣泛性軟組織損傷引發創傷性休克死亡。法醫鑒定顯示,死者遭受的鈍器打擊導致機體代謝紊亂及器官功能衰竭。案發后,王某被子女和親屬發現,但其未主動報案,而是由村干部聯系警方后在家中抓獲。
一審中,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某上訴提出多項從輕理由:使用日常用具毆打、死亡結果意外、有搶救行為、認罪悔罪、委托親屬報案構成自首,并稱其有精神病史。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了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其持續毆打且強迫脫衣的行為反映出強烈的主觀惡性;所謂“委托報案”無證據支持,不構成自首;子女諒解因出于親情而非真誠悔過,無法修復社會關系,不能作為從寬處罰依據。
案例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皖刑終22號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
上訴人王某因家庭矛盾持皮帶、笤帚持續毆打妻子齊某丙,致其全身廣泛性軟組織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徐維田之子徐某丙、徐杰對其行為表示諒解,請求予以從寬處罰,但本案系家庭暴力直接導致嚴重后果的惡性案件,上訴人嚴重違反了基本家庭倫理和法律義務,其子二人已經成年,對其主動諒解僅僅出于對父親的親情,而非因王某的真誠悔過;因被害人齊某丙死亡、夫妻關系消滅給家庭關系帶來的損害,也不能因二人基于孝道作出的諒解得到改善;基于該夫妻家庭關系的社會關系也無法因此得以修復,因此,上訴人王某之子的諒解并不構成對其從寬處罰的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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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諒解”能否成為減輕刑罰的事由
王某案的核心爭議之一在于“子女諒解”能否成為減輕刑罰的事由。法院在裁判中指出,諒解的效力需結合案件性質、社會危害及修復可能性綜合評判。本案中,王某之子徐某丙、徐杰出具諒解書,請求對父親從寬處罰。但法院認為,二人諒解主要源于血緣親情,而非王某的真誠悔過;同時,家庭暴力致人死亡不僅侵害個體生命權,更破壞家庭倫理與社會穩定,此類惡性案件的社會關系修復不能僅依賴親屬單方諒解。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反復性等特征,司法實踐需兼顧懲戒與預防。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對故意傷害罪設置輕重不同的量刑檔次,其中致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王某強迫被害人脫衣、持續毆打數十分鐘,反映出其對家庭成員生命尊嚴的極端漠視,符合“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此外,法院對王某“使用一般性生活用具”的辯解予以駁斥,強調犯罪工具并非量刑關鍵,而行為方式、持續時間及主觀意圖才是判斷惡性程度的依據。王某曾因“腦筋不好”就診,但司法鑒定證實其案發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反復毆打的行為更凸顯主觀故意。這一認定強化了法律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態度:無論工具為何,暴力行為的本質是對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
王某案折射出家庭暴力犯罪的復雜性與司法應對的嚴謹性。通過理性評估諒解效力,裁判彰顯了法律在維護家庭倫理與社會正義中的平衡作用。對于公眾而言,此案是一次深刻的警示:家庭非法外之地,暴力必受嚴懲;而對于司法者,它重申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裁判原則,在情與法的交織中堅守公平正義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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