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蛇泡酒,
不僅危險,
而且抓的一般是毒蛇,
獵殺保護動物,
后果很嚴重。
9月24日晚,臨桂分局生態環境保護大隊接到舉報稱,在臨桂區兩江鎮某村附近山場,有人頻繁在夜間攜帶工具進山,疑似捕捉野生動物。
接到線索后,生態環境保護大隊高度重視,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民警通過調取周邊監控、走訪村民,迅速鎖定了嫌疑人潘某。根據掌握的情況,潘某近期多次深夜騎電動車攜帶捕蛇網、手電筒等工具,前往村后山的竹林、石縫間捕捉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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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凌晨,抓捕行動按計劃實施。1時許,民警成功將手提捕蛇網、強光手電,正準備前往下一個捕蛇點的潘某抓獲。現場查獲兩條活體眼鏡蛇、一張捕蛇網、一把強光手電筒及數個編織袋。經初查,兩條眼鏡蛇均為成年個體,體長約1.2米,身體狀況良好。
面對確鑿的證據,潘某對其非法捕捉野生動物的事實供認不諱。潘某交代,他長期在外地打工,近期因身體原因回到老家休養。賦閑在家期間,他聽人說野生蛇類在市場上能賣個好價錢,便動了歪念。于是,他網購了捕蛇網等工具,利用夜間進山捕捉蛇類,打算賣給餐館或野生動物販子牟利。
經林業部門鑒定,涉案的兩條蛇均為眼鏡蛇科眼鏡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物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嚴格保護。
目前,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涉案的兩條眼鏡蛇已移交林業部門,將在合適的時機放歸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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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禁用獵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規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定為禁獵期,全域禁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擴散提醒!
珍愛生命,拒絕野味!
來源:臨桂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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