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常聽到“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以為是社會上層建筑的內容,跟我們小民沒有多大關系,但隨世界格局、變局不斷演變,高層對經濟社會的產業結構也不斷作出調整,社會經濟活動也隨著變化,與我們老百姓息息相關的經濟活動,逐漸也能感受得到,比如房地產、夜宵攤。消防技術服務在參與其中多年且不斷深入,隨之跟著改變,這是必然。
在消防技術服務行業,過去一段時間,由于對某一行業高度依賴,如建設工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業務,隨建設工程方面的行政許可因更多融入便民舉措,消防技術服務在本條項目中的依附性隨之慢慢退去明顯標記,逐漸退守到消防技術服務原有功能。
整體來說,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盡管未進入“嚴冬”,但受市場化調控,形勢不容樂觀。在此業態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尤其是小微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擺在面前的現狀常被認為是種“困境”,因“困”而生從業百態,未能沉住氣面對。而消防技術服務領域監督管理日漸規范化、常態化,若未能調整從業習慣或方式,責任風險不容小覷。
開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原則:客觀獨立、合法公正、誠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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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消防工程師從業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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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面前的主要問題,是日益萎縮的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檢測項目,投入使用建筑,“一年不少于1次的全面檢測”實則未能全面落實;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競爭激烈,服務費用持續下滑,缺少有效的正面導向,社會需求由行政監管要求而來,缺乏市場主動性;消防安全評估市場動力難以形成市場需求,大都是在某行政審批”無法辦理“下的無奈情況下,轉向消防安全評估,以此代替“行政審批”,“ 明目張膽” 法律風險轉嫁,缺乏明確的風險、責任邊界。
市場需求、同行競爭壓力之下,目前尚未成為壓垮消防技術服務行業正常運行的“最后一根稻草”,但已形成的困境迫使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不考慮機構及其人員的調整,以求在成本和收益之間找到平衡。
而在執業活動的開展上,若形成如“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違法成本“高昂”,這主要是相對于服務費用收取上,很難體現服務的背后價值。一方面需承擔法律風險,如常見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實際執業卻極易啟動該法第六十九條;另一方面運營成本投入,如消防設施維保,一年最少12次的現場執業,不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走過場”,而是受收益和成本的畸形慣性,倒逼“過場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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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當前業態困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尤其是小微機構,防止陷入惡性的“因果循環”就顯得非常重要。無法排除收益和成本的矛盾因素,但在風險責任方面,可能還是要充分預判預判,如被消防行政處罰,火災延伸調查被追責等。
回到話題,其實觀點已很明確,機構的合法性,從業的合法、合規性,這是從業的底線。
這段時間,全國不同層級的消防救援機構宣傳、曝光或公布不少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領域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從中我們不難發現,消防違法行為大多是從業人員主觀因素導致。依照法規,依據服務規范、規程等,建立一套適合本機構的從業標準、制度等執業機制,預判并避免潛在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對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而言,開展活動活動收益與成本的矛盾,活動開展法規要求與風險責任的矛盾等,以及日渝規范的監管執法環境,守住從業底線,應該是要納入消防技術服機構亟待解決或考慮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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