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松北區政府聯合市總工會共同請示市政府,申請支付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項目遺留工程尾款,市政府已批示由市財政局牽頭報市政府決策,現正在等待市政府研議決策。待市財政資金落實后,即刻支付給你公司。”10月8日,哈爾濱皓程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皓程公司”)收到了《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這也是近三個月來,其第三次收到同樣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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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程公司曾用名“哈爾濱工業大學空間鋼結構幕墻有限公司”。
據其公開求助稱,其曾承建“上合組織冰雪體育示范區總部基地”(原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項目,被拖欠工程尾款1084.48萬元長達五年之久。皓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月明告訴“法度law”,他們曾向巡視組、市政府等方反映此事,但暫未獲得有效進展。
陳月明說,自己1998年從哈工大博士畢業,曾為學校體育場加蓋鋼結構罩棚編制設計軟件,成功解決了人工難以完成的工程圖紙繪制難題,也為自己賺得了創業的第一桶金。
2000年,其創建了皓程公司,后帶領團隊參與了北京奧運會場館鋼結構設計國際競賽,獲得第一名;為北京奧運會自行車館設計的鋼結構用鋼量減少30%,獲得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并被授予“2008北京奧運綠色建筑杰出貢獻企業”榮譽稱號。
陳月明表示,公司將一項重要發明應用于(原)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項目,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了工程效率。“該項目于2018年竣工,但1084.48萬元欠款一直未結清。”
陳月明的說法在前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也得到了印證。
這份《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由哈爾濱市松北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于今年9月30日作出,其中提到:經調查,2011年1月,哈爾濱市總工會與松北區政府簽訂了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項目代建協議,由市總工會投資,松北區政府負責代建。
《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提到,2013年3月,哈爾濱皓程技術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哈爾濱工業大學空間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與哈爾濱松北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幕墻、金屬屋面及外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2013年開工,2018年竣工。
該工程2024年12月完成結算審計,審計金額為6475.177214萬元,已支付工程款為5390.693811萬元,剩余工程款為1084.483403萬元。2024年5月7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將原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改建為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冰雪體育示范區哈爾濱核心區總部基地。
“2025年7月,松北區政府聯合市總工會共同請示市政府,申請支付哈爾濱市職工文化藝術宮項目遺留工程尾款,市政府已批示由市財政局牽頭報市政府決策,現正在等待市政府研議決策。待市財政資金落實后,即刻支付給你公司,我單位將持續了解相關情況,第一時間通知你公司相關進展情況。”《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稱。
然而這份回復并不能讓陳月明寬心。
皓程公司一方提供了三份《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這三份文書的落款時間分別為今年7月16日、9月15日、9月30日,落款單位均為哈爾濱市松北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主要回復內容均為確認欠款為1084.48萬元,待市政府研議決策、市財政資金落實后即刻支付。
“這絕對是推諉。如果我們不去要,這筆錢永遠就要不回來了。”陳月明說。
該工程發包人為哈爾濱松北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松北投資”)。
企查查顯示,松北投資的歷史股東是哈爾濱市松北區財政局,退出時持股比例為98.31%;以及國企哈爾濱松北文化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退出時持股比例1.1324%。目前,松北投資由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實際控制。
關于為何不選擇訴訟,陳月明有些許顧慮,其中之一便是松北投資已是被執行人,“我去起訴,贏了也沒用。”但他說:“我合法經營,我就要這筆錢。”
10月15日上午11時許,“法度law”致電哈爾濱市松北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欲了解此事相關情況,接線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與領導匯報后才能決定是否直接答復此事,不過“法度law”截至發稿,暫未獲回復。
律師解讀
關于此事,北京執諾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事務部主任朱久林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信訪答復單位屢次以“等待市政府研議決策”“財政資金未落實”為由拖延支付,此理由在法律上不構成免責事由。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政府財政評審、預算審批等內部程序,不得作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理由。
“相關說辭實質上是將自身的管理效率問題及履約能力風險轉嫁給承包人,屬于典型的‘程序空轉’,已涉嫌行政不作為。承包人不應再寄希望于行政程序的‘空轉’,應果斷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朱久林律師說。
朱久林律師提醒,權利的主張依賴于及時且堅決的行動。在對方已明顯缺乏履約誠意的情況下,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直接、最有效的終極途徑。在啟動訴訟程序的同時,輔助以違法行為舉報,要求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雙管齊下。“承包人手握勝券,切不可因對方的拖延戰術而自縛手腳,導致合法權益在無休止的等待中付諸東流。”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楊高州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政府研議決策程序屬于內部程序性規定,目前法律法規等并無具體明確的期限規定,但不應超過六十日。
楊高州律師認為,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對于付款的期限以及相應的流程都是有預期的,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內能夠完成審議。《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審查結果后28日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天內,將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目前工程款已經過結算審核,應在該期限內完成審議付款。
此外,《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根據前述規定,其內部研議決策程序應當在付款期限內完成。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也明確要求行政機關遵守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參照《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對于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處理期限是兩個月。”楊高州律師提醒,對于逾期付款行為,企業可以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規定要求追究法律責任。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企業也可以根據《施工合同》及法律規定提起法律程序,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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