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他與人通奸,獲刑12年后又因漏罪再次被查
文|清哲木
十年刑期還未坐滿,大理市委原書記褚中志再度被查,這位曾當庭認罪悔罪的廳官,用實際行動詮釋了什么是“屢教不改”。
10月16日下午,云南省紀委省監委網站發布的一則消息引發關注:褚中志(昆明市原國土資源局局長、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書記)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監委監察調查。
對于長期關注云南反腐新聞的人而言,褚中志這個名字并不陌生。近十年前,他因受賄340余萬元人民幣、美元1萬元及55萬元干股被判刑12年。如今,這位曾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的貪官再度進入公眾視野,原因竟是還有重大職務犯罪漏罪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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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中志的履歷曾讓人艷羨——1967年9月出生,博士學歷,官至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
這位河南唐河走出的高學歷官員,歷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云南省公路局副局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要職。
褚中志的貪腐之路貫穿了他的仕途升遷。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褚中志先后利用擔任昆明市國土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廳副廳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
他為請托人在加快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交易手續、調整用地指標、違規進行土地退儲等方面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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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褚中志的腐敗面具首次被撕下。那年1月7日,他接受組織調查。隨后的事實更令人不齒: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占單位團購房指標。
在2015年9月29日的庭審中,褚中志上演了一出“認罪悔罪”的戲碼。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褚中志的“悔罪表現”一度為他贏得了從輕處罰。法院認定他“在案發前已主動上繳部分受賄款,其余受賄款在案發后其家屬已代其全部退繳,并主動履行財產刑”。
如今看來,十年前的那場審判并未完全揭露褚中志的所有罪行。“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這七個字來自云南省監委的最新通報,揭示了褚中志當年并未完全交代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
什么是“漏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漏罪是指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或者服刑期間發現其在判決前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罪行。
褚中志案的諷刺之處在于,他當初因受賄罪被判刑時,表面上配合調查、認罪悔罪,實則隱瞞了其他重大職務犯罪事實。
褚中志二度被查,彰顯了反腐敗斗爭無禁區、零容忍的鮮明態度。發現漏罪并繼續追查,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腐敗行為的徹底清查原則。
從這個角度看,褚中志案成為了一個標志性案例:即使貪官已經服刑,一旦發現新的犯罪證據,照樣繼續追責。
對褚中志而言,因漏罪被查將面臨數罪并罰的局面。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褚中志的案例仿佛一則官場寓言:有些悔罪表演可以騙過法庭,卻騙不過恢恢法網。
他當初在法庭上認罪悔罪,獲得從輕發落,卻隱瞞了其他重大罪行。如今,隨著漏罪被發現,他不僅面臨法律的追加制裁,更撕下了自己最后一層遮羞布。
對于腐敗分子,“褚中志們”的結局證實:隱藏的罪行不會永遠沉默,漏罪必究將成為反腐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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