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亂說話有風險大家都知道,可是拉個網友到微信群都可能被抓,這讓人感到太不可思議,甚至毛骨悚然。
最近,一則來自廣西南寧的消息引發網絡熱議——據傳,當地公民朱海燕,因為在一個微信群中“拉了一位網友入群”,結果卻被警方跨省強制傳喚。
這事件發生于18天前。
9月28日,在廣西南寧工作的女子朱某燕,因9月18日拉了一個網友進微信群,事隔十天后遭湖南省石門縣警方以“涉嫌侮辱的行為”進行跨省傳喚。
原因是,朱海燕拉進群的這個網友又拉了一個網友進群,并在微信群轉發了一篇舉報文章,文章涉及湖南省石門縣紀委副S記吳某通過老婆性賄賂領導上位等違紀違法信息。
舉報文章稱,2006年,當時尚在檢察院工作的吳某,親自將漂亮妻子汪某某(時年35歲)送到酒店房間與某領導發生關系,以此換取職務晉升,事后被提拔擔任反貪局局長,其妻汪某某從無業人員進入自來水公司任職。
目前,該舉報文章已下架。
一時間,輿論嘩然。許多人在問:僅僅拉人進群,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而更多人則在憂慮:我們所熟悉的“法治邏輯”,是否正在被一種模糊的“網絡責任邏輯”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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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朱某燕稱,當天,五位警員興師動眾遠赴廣西南寧,以她涉嫌侮辱行為為由,跨省對其實施強制傳喚。在強制傳喚過程中,上述警員強行中斷她在單位的正常工作,檢查她手機并搜身,強迫她穿黃色囚服,逼迫她坐審訊犯人的審訊椅,限制她任何肢體動作(甚至喝水都要請示)等。
一個紀委副S記被網絡舉報將妻子送到領導床上換取職務晉升,這樣的行為實在讓人匪夷所思。若舉報文章在無任何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發布舉報文章的作者確實有可能構成誹謗,侮辱的嫌疑。
作為傳播該舉報文章的網友,接受警方傳喚問詢在情理之中。同理,拉該網友進群的朱某燕,亦有配合警方調查詢問的義務。
讓朱某燕憤怒的是,她有配合警方詢問的義務,但她在無任何犯罪事實和嫌疑的情況下,警方檢查其手機,搜其身,強迫其穿囚服,逼迫其坐審訊犯人的審訊椅,限制其任何肢體動作的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
從法律角度看,這一傳喚的理由難以經得起推敲。朱某燕的“拉群”行為與后續他人轉發的舉報文章之間,存在著多重的因果斷裂。她既非舉報文章的創作者,也非直接傳播者,甚至可能對后續內容一無所知。將如此遙遠的關聯作為跨省Z法的依據,暴露了權力任性的本質。
更令人不安的是,朱某燕在審訊過程中被強迫穿上囚服。這一做法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無罪。強迫公民在偵查階段穿著象征已定罪罪犯的囚服,實質上是對其人格尊嚴的侵犯,也折射出執法者對程序正義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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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審視這起事件,我們無法忽視一個關鍵細節:舉報文章內容涉及當地紀委副S記的敏感問題。這讓人不禁懷疑,執法行為是否帶有選擇性打擊的嫌疑——公權力是否被用于解決個人恩怨或壓制負面信息?
微信群,是當代中國人最常見的社交方式之一。親友聯絡、同學聚會、業主維權、行業交流……幾乎所有人都身處于一個又一個微信群中。
微信群的創建者與管理員確實有一定管理義務,但這種義務,主要針對明顯違法內容的“制止”或“舉報”義務,而非“連坐式”的無限責任。
如果只是因為拉人進群,就要對他人言論負責,那么——
老師拉學生入學習群,是否要對學生發的消息擔責?
社區書記拉居民入防疫群,是否要為居民抱怨而被問責?
這種邏輯一旦擴張,將會讓所有普通人都陷入“不敢說、不敢拉、不敢聊”的恐懼中。
法治社會的根基,是“各負其責”,不是“因人牽連”。
這種現象并非個案。近年來,一些地方執法機關對網絡言論的打擊呈現出“對上負責”的傾向:對普通民眾之間的批評聲音反應迅速,而對真實存在的權力濫用問題卻反應遲緩。這種選擇性執法不僅損害了法律公正性,更侵蝕了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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