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交通運輸執法部門聯合公安部門查處了一名在鹽城站違規從事巡游攬客的“雙證”網約車司機。此舉彰顯了交通執法部門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不僅向社會明確傳遞了"違規經營必受懲處"的強烈信號,同時也為全市網約車司機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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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10月14日上午,執法人員在鹽城站巡查時,發現網約車司機王某在乘客準備通過平臺叫車時主動上前招攬,勸說其取消平臺訂單直接乘車。王某與乘客商定目的地和車費后,在乘客上車準備出發時被執法人員當場攔下檢查。經執法系統查詢,王某及其車輛其實已經取得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以下簡稱“雙證”),作為一名“雙證”司機,本可以依法合規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換取相應合規的勞動報酬。但其卻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的情況下,繞過網約車平臺線下攬客,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并會為其帶來相應處罰,可謂因小失大。
依規處理結果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巡游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約車)則必須通過網絡平臺接受訂單,不得在街頭巡游或站點主動攬客。像王某這種繞過網約車平臺線下攬客的行為將面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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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目前交通執法部門已經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違規行為依法作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經過處罰與批評教育,該司機已認識到自身錯誤,表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規渠道接單,規范經營。
執法人員說法及提醒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約車違規從事巡游攬客案例。”現場執法人員表示,“這種‘線下交易’行為,不僅擾亂了出租車和網約車兩種業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使得乘客的行程脫離了平臺監管,無法獲得保險保障,存在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糾紛或事故,乘客維權將面臨巨大困難。”交通執法部門以此案為契機,已采取多項措施強化行業監管:重點加強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等區域的巡查頻次與力度,采取定點檢查與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提升執法威懾力;督促各網約車平臺加強對司機的法規宣貫與職業道德教育,明確營運邊界,杜絕線下攬客;鼓勵乘客通過12328等服務熱線投訴舉報違規行為,對核實的問題迅速查處,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交通執法部門表示,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各類違規經營行為保持"零容忍"的態度。
交通執法部門借此案提醒廣大市民,出行乘坐出租車或網約車時,請務必通過正規平臺預約或在指定站點乘坐正規巡游出租車;主動拒絕“線下交易”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廣大網約車司機來說,務必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共同營造規范、安全的出行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答疑和法規鏈接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2025年第九期“行政審判講堂”(總第十九期),在答疑環節,針對通過法答網提出的疑難復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級高級法官劉濤進行了現場答疑。問題:網約車駕駛員未經網絡預約平臺私自巡游攬客,同時違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如何正確理解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關于“一事不二罰”的規定作出處理?答疑意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2024)最高法法復7號〕規定,當事人實施的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律規范且存在法條競合情形的,應當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選擇適用的法律規范;數個法律規范均可適用且均規定罰款處罰的,應當對同一違法行為按不同法律規范規定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情節分別評價后,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均系交通運輸部于2021年8月1日施行的部門規章,均可適用于網約車駕駛員未經網絡預約平臺私自巡游攬客的違法行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據此,《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較高,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適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法作出處罰。法條鏈接:《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九)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趙樹海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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