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張建寧稅案,因案件的特殊性,此前得到多家媒體的公開報道,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日,該案在去年10月初被二審發回重審,時隔一年后,濰坊中院近日通知將召開庭前會議。在此前的二審階段,對昌邑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會計鑒定報告,辯護人和家屬開展了堅決而有效的投訴。后來,山東省財政廳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予以警告并沒收非法所得8.58萬元,相關司法鑒定報告因此不具備合法性,不得作為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
在案件發回重審后,昌邑市公安局又重新公開招標,對案涉的相關會計問題再次進行司法會計鑒定。但是,對于此次重新委托的司法會計鑒定,從招標、委托、實施到出具報告的多個環節,均存在嚴重的程序性問題及實體性瑕疵,其合法性和科學性再次引發多項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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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問題如下:
一、 委托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單方面實質性變更。昌邑市公安局公開招標的公告中,明確的服務范圍為:“對涉案的3家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采購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及抵扣情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然而,在該局隨后出具的《鑒定聘請書》中,鑒定內容卻刪除了關鍵的對“抵扣情況”進行鑒定的內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是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核心要素。這一重大變更,不僅可能影響了投標機構的報價策略和公平競爭,更使得最終的鑒定范圍與招標公告發生偏離,委托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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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委托鑒定要求超出司法會計鑒定范疇,缺乏中立性。昌邑市公安局在《鑒定聘請書》中,對公開招標時提出的鑒定要求進行了修改,要求鑒定機構對“三家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煤炭采購業務賬面記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以及上述三家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進項稅轉出金額”進行鑒定。這一要求本身存在嚴重問題。“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對法律事實的判斷,委托人如此修改鑒定要求,等同于要求鑒定機構直接對發票是否屬于“虛開”這一待證的核心法律事實做出結論。司法會計鑒定的本質是解決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而這一鑒定要求明顯超出了司法會計鑒定的職權范圍。這種帶有強烈“有罪推定”色彩的委托事項,從根本上損害了鑒定應有的中立性和客觀性,使鑒定機構淪為辦案單位的“背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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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鑒定實施過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鑒定時限嚴重超期,且無合理解釋
昌邑市公安局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要求,鑒定機構要在30天內完成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該局在《鑒定聘請書》中,也明確要求鑒定機構在2025年1月19日前提交書面鑒定報告。但是,鑒定機構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山東分所出具的鑒定報告的落款日期為2025年4月27日,比規定時間遲延了長達三個多月。
如此嚴重的超期,鑒定委托方(公安機關)和受托方(會計師事務所)均未提供任何關于延期原因、審批手續的說明。這屬于重大的程序違法,不僅影響了訴訟效率,更讓人對鑒定期間檢材的保管狀態、鑒定過程的連貫性與嚴謹性產生合理懷疑。
三、 鑒定機構的獨立性與公正性存疑
重新鑒定的費用明顯異常高額,令人難以理解。此前昌邑市公安局委托鑒定的費用金額為8.58萬元,而本次鑒定招標金額為50萬元,中標金額為48萬元,是此前鑒定費用的近六倍。在前后兩次的鑒定范圍并沒有明顯差異的情況下,重新鑒定支付如此高昂的費用,合理性在哪里?難道這些錢是大風刮來的?如此高額的費用是否存在不正當的交易?都難免引發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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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如此高額鑒定費用的情況下,在委托人招標和《鑒定平聘請書》中均明確要求30天的鑒定時間的情況下,鑒定機構事實上卻延遲了3個多月交付鑒定報告,不得不令人再次懷疑:鑒定機構是否有能力按照中標要求完成鑒定任務?鑒定機構是否承受了不當壓力,或者為了迎合委托方意愿而影響了鑒定工作的獨立、審慎進行?
綜上所述,這份《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的鑒定過程中存在多重硬傷,辯護人和當事人家屬對其合法性及真實性不得不依法提出質疑。而在此前的鑒定報告已經因明顯違法被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本次鑒定仍然出現如此多種的硬傷,令人更加感到難以理解和震驚。
辯護人和當事人家屬對相關涉嫌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進行投訴和舉報。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對上述問題進行調查,并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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