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術服務領域,依法依標準執業是從業合法、合規的根本,也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自信的根本。消防技術服務工作不好做,不好做有市場供需的關系,也有執業技術能力因素,更多或者是因為低價格引發一系列的問題。
但是有一點,一旦認定消防技術服務違法,無論是自愿的被違法,還是實實在在的違法行為,違法成本遠超技術服務所帶來的利潤,即使是消防設施檢測,或者是消防安全評估,相對消防設施維保所帶來的利潤,“短、平、快”優勢也斷然無存。
先來看一則來自“銀川消防”發布的消防領域典型案例:
寧夏某消防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文件行政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24年7月24日,銀川市某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寧夏某消防技術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中,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消防控制室的多項檢測結論為合格,但該單位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所列事實不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出具虛假文件的消防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行政處罰裁量規定(試行)》,責令改正,給予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壹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活動中,本未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控制室,而在檢測報告中,“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消防控制室的多項檢測結論為合格,”這里問題就來了,與常見消防設施“漏檢、漏項”不同,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則做出了相反的動作,未設卻有結論,結果被監督執法主體認定該違法行為為“出具虛假文件”。
經常收到消防行政處罰的朋友都知道,涉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分類中,出具“失實文件”、“虛假報告”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僅要面臨罰款、沒收等性質處罰,同時也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等造成后續影響。若服務對象、主體因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導致情節到達某一程度,“可行也可刑”,也就是說,違法行為導致面對行政處罰,也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后果當然是“情節嚴重”了。
作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對于本案,不應有絲毫“五十步笑百步”的態度,應保持一種警醒甚至是警惕的思維對待,前車之鑒方可行穩致遠。
對于“出具虛假文件”的認定,我們不好做出判定,而依據是什么呢?回到案例本身,從簡短的信息里面嘗試分析一下:
1、是否存在主觀意識“故意”行為
是否到現場開展消防設施檢測活動,如果到現場,建筑未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消防控制室,為何在報告中出現?是因為制作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時采用修改報告模版的疏忽,還是本身就是為了出具合格檢測報告而制定結論報告,出于某種目的,最終做出與事實完全不符的報告?
案例信息量不足,但可以猜測,消防救援機構對于違法行為的認定,一定是有理有據,否則如何做出“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
2、是否不按標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也許有些朋友會說,到現場開展檢測活動,檢查、測試有現場照片,也有記錄,只是制作檢測報告上的疏忽,最多也是“不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吧,又不是故意為之,違法行為不應認定為“出具虛假報告”。
在“失實文件”、“虛假文件”等與事實不符的消防技術服務結論報告中,“失實”、“虛假”的前提是“與事實不符”,在情節的認定上,有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這點被認定是此類違法行為,不在不按標準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范圍也是符合違法行為的認定的。
此案違法行為具體細節,我們無從得知,但對待違法行為的問題上,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尤其是從業人員,或許非常有必要在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從業上下功夫,有法規可依,按法規從業,只需依法依規按照操作規程,如實記錄、制作報告,或許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主動、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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