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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7歲女子王某某在家門口被同小區(qū)梁某某持刀捅刺十刀身亡的悲劇,隨著遇害者母親獨自租房、避見舊居的細節(jié)曝光,再次點燃全網(wǎng)怒火。
一邊是受害者家庭永遠無法愈合的創(chuàng)傷,母親余生與孤獨和悲痛為伴,而兇手梁某某雖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癥,卻在庭審中條理清晰地辯稱正當防衛(wèi),毫無認罪悔意。
另一邊是公眾對精神病免責規(guī)則的強烈質疑。
入室殺人的事實確鑿,被害者與兇手素無交集,憑什么一句精神分裂就能成為脫罪或輕判的借口?
根據(jù)案件細節(jié),兇手梁某某案發(fā)前就有長期無故敲門滋擾、辱罵住戶的行為,甚至因拒不配合民警調查而被依法警告,此后更是隨身攜帶刀具竄擾小區(qū)。
這樣有預謀的危險行為,與大眾認知中發(fā)病時失去自控的精神病人形象相去甚遠。
更關鍵的是,司法鑒定僅確認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卻未明確其案發(fā)時處于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狀態(tài),最終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這一結果讓網(wǎng)友難以接受。
攜帶刀具上門滋擾,捅刺十刀精準攻擊要害,這分明是蓄意傷人,何來失控之說?
受害者母親的遭遇更讓人心碎。
事發(fā)后她不敢回到熟悉的小區(qū),只能獨自租房生活,女兒開門前等待保安的謹慎、遇害時的絕望,成為她永遠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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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友認為生命權至高無上。
有人說法律保護的是無辜者,不是施暴者!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更不是犯罪通行證。
還有人結合案件細節(jié)質疑。
兇手事前帶刀、事中精準捅刺、事后庭審邏輯清晰,這哪里像完全失控?
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不該成為輕判的擋箭牌。
不少網(wǎng)友分享類似案例的擔憂,認為若精神病犯罪總能輕罰,既無法慰藉受害者家屬,也難以形成有效震懾,可能讓更多潛在危險者有恃無恐。
根據(jù)《刑法》第十八條,只有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能力的,仍需擔責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這部分網(wǎng)友認為,法律的初衷是兼顧公平與人道,但關鍵在于案發(fā)時是否真的失控的鑒定必須嚴謹。
他們同樣反對借精神病之名逃避嚴懲,呼吁強化司法鑒定的公信力,避免假精神病成為脫罪漏洞。
還有部分網(wǎng)友將矛頭指向監(jiān)護人責任。兇手梁某某長期有異常行為,家屬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最終釀成悲劇。
網(wǎng)友們呼吁,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不能流于形式,若監(jiān)護人失職導致他人受害,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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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公眾對精神病犯罪的強烈反應,并非否定法律對特殊群體的人道考量,而是反對將精神病異化為脫罪工具。
成都這起案件中,兇手梁某某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預謀性和攻擊性。
長期滋擾他人、攜帶兇器上門、捅刺十刀致命,這些細節(jié)都與“完全失控”的特征相悖。即便她患有精神分裂癥,也不等于案發(fā)時必然喪失行為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果,更說明她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更重要的是,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任何犯罪行為都不能以犧牲他人生命為代價。
受害者王某某只是在家門口質問滋擾者,卻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她的母親余生孤苦,永遠活在喪女之痛中。相比之下,兇手即便被判刑,也遠不及受害者家庭承受的痛苦深重。法
律的判決不僅要彰顯正義,更要慰藉人心,若不能讓惡行得到應有的懲罰,便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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