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外情贈與糾紛的裁判思路從部分返還轉向全額返還,輿論多將其視為公序良俗的勝利、婚姻權益的強化。
但剝開維護婚姻忠誠的道德外衣便會發現,這種一刀切的全額返還模式,實則忽略了現實關系的復雜性,既模糊了財產用途的邊界,也變相剝奪了個體的合法權益,看似公平的判決背后,藏著難以忽視的法理與情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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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邏輯來看,全額返還的核心依據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可單獨處分與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這兩點固然無可爭議,未經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確實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益,也與婚姻忠誠義務相悖。但問題的關鍵在于,贈與行為無效與全額返還之間并不能直接畫等號。
在多數婚外情糾紛中,雙方的資金往來并非單純的無償贈與,往往夾雜著實際消費支出、勞務補償甚至被欺騙后的合理收益。
例如,案例中易先生與小英8年的交往中,轉賬的520和1314可能用于共同餐飲、短途旅行,委托案外人支付的款項或許是小英為易先生處理事務后的報酬,這些款項早已轉化為實際消費或合理對價,并非全部屬于應返還的贈與財產。
若法院無視款項用途的差異性,將所有資金往來籠統認定為非法贈與并判令全額返還,本質上是用道德批判替代了事實認定,把復雜的財產關系簡化為非黑即白的對錯判斷,違背了司法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原則。
更值得警惕的是,全額返還的裁判趨勢可能加劇個體權益的不公。
在現實中,第三者的角色并非全然是惡意破壞者,部分人可能是被出軌方欺騙、隱瞞婚姻狀況后陷入關系,甚至在交往中承擔了更多情感與經濟成本!
還有些第三者在關系中提供了合法勞務(如協助處理工作事務、照顧生活起居),獲得的款項本質上是勞動報酬,而非贈與所得。
若僅因第三者身份,就將其所有相關收益全部定性為非法所得并要求返還,相當于用身份標簽否定了個體的合法權益,讓過錯身份覆蓋了合法權利,這與法律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初衷相悖。
正如有學者指出,法律應當懲戒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但不應連帶剝奪行為主體的合法權益,否則便成了懲罰身份’而非‘懲罰行為。
從司法實踐的長遠影響來看,全額返還的一刀切模式也可能引發新的矛盾。
一方面,它會導致裁判標準的僵化——法官無需細致區分款項用途、雙方過錯程度、實際獲益情況,只需依據婚外情這一前提就能快速判決,看似統一了司法尺度,實則犧牲了個案的公平正義,容易出現同案不同理的隱性不公!
另一方面,它可能催生新的糾紛隱患,部分出軌方為規避全額返還風險,可能會采用更隱蔽的財產轉移方式(如以現金、實物贈與替代轉賬),反而增加了配偶維權的難度,也讓財產關系更難厘清。
事實上,真正合理的裁判思路,應當是區分情形、精準裁量,而非簡單的全額返還。
對于明顯以維系婚外情為目的的大額無償轉賬(如數十萬元的購房款、存款),應堅決認定無效并判令返還!
對于用于雙方共同消費的小額支出(如餐飲、旅游、禮物),因款項已實際消耗且不存在不當得利,可不予返還!
對于第三者提供合法勞務后獲得的報酬,應認定為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唯有如此,才能在維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批判婚外情行為的同時,兼顧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讓判決既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也經得起事實與法理的檢驗。
作者為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葛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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