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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很多人辯稱,當事人的虛開沒有給國家造成稅款被騙損失,所以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個理由成立嗎?
最高法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說到:不能由“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損失” 的規定而推論得出構成本罪必須以“抵扣造成稅款損失”為要件的結論。如此辯解的人,不是蠢就是壞。
另外,我們可以從法理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一下:
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了目的性限縮,就是目的犯的意思。這就明確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事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國家財產的行為,也就是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質是是一種詐騙。
以騙抵稅款為目的,就是詐騙罪中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扣抵造成稅款被騙損失就是詐騙罪中的被害人處分財產,被告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跟詐騙相比:詐騙是直接目的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間接目的犯。這是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法模式決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預備行為為實行行為,保護提前了。這類似于以牟利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罪、以販賣為目的的販賣毒品罪,以出賣為目的的拐賣婦女、兒童罪……
因此: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要求有騙稅這個目的,但不要求實施了騙稅行為,更不要求騙取到稅款了。
2.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只要主觀上是以騙抵稅款為目的,就可以確定當事人的小算盤是在騙取稅款,這就行了,不是騙取稅款目的實現了,才能認定罪名成立。
事實上,就算在詐騙罪中,也僅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可以了,沒有詐騙到財物,按照刑法總則規定,不是不構成詐騙罪,而是犯罪未遂,從寬處理。
那為什么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里面,沒有騙取到稅款,沒有認定為犯罪未遂呢,原因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間接的目的犯,詐騙罪是直接目的犯。
3.因扣抵造成稅款被騙損失,應該是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不是定罪時考慮的情節。
4.因扣抵造成稅款被騙損失是實現騙取稅款目的的行為,相當于走私淫穢物品罪中的牟利行為,販賣毒品罪中的轉賣行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出賣行為,淫穢物品還沒有賣出去,就不構成走私淫穢物品罪嗎,毒品還沒有賣出去,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了嗎,婦女、兒童還沒有賣出去,就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了嗎?答案是肯定構成的。
當然,我們應該區分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之扣抵行為、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之扣抵行為,前者造成的損失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詐騙)里面的損失;后者未必有損失,就算有損失也是逃稅(非詐騙)里面的損失。這種情況下,有機會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改為逃稅罪,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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